履谦宇伯恒,河北大名人,幼通算术,自星历生累迁授时郎秋官正,仁宗即位,擢国子监丞,改司业,立升斋积分等法,自是人人励志;泰定中以太史院使奉使宣抚江西、福建,□罢官吏之贪污者四百余人;率于天历中,至顺中追谥文懿,著述颇多,有《大学四传小注》、《中庸章句读解》、《论语言仁通旨》、《书传详说》、《易本说》等。
此书于延□四年(1317),履谦为
国子司业时撰成。前有自序,称今之《
春秋》,盖孔子合二十国史记而为之;自三《伟》专言褒贬,对于诸国分合与《
春秋》所以为《
春秋》,概未及之,故叙类此书,以备诸家之缺。全书共有二十二篇,依次分别为:鲁、周、宋、齐、晋、卫、蔡、陈、郑、曹、秦、薛、杞、滕、莒、邾、许、宿、楚、吴。自内鲁尊周外,各以
五等爵为次,其入。《
春秋》后降爵者,则随所降之爵列之,而楚、吴以僭王殿焉,《目录》称此皆国史具在,圣人(孔子)据以作《
春秋》者。又以诸小国、诸亡国厘为二篇,附录于后,《目录》谓此无国史,只因二十国事所及而载者。皆先于各国下列叙大势与其排比之意,并题曰某国《春秋统纪》。大盖据
墨子有百国《
春秋》,徐彦《公羊疏》有孔子求《周史记》得百二十国宝书之文,故不主因
鲁史从
赴告之义。《
春秋》如不据
鲁史,不应认鲁
十二公纪年;如不从
赴告,不应自僖公以后晋事最详,僖公以前晋乃不载一事。履谦所主,显系掇拾杂说,不考正经所致。并且,
鲁史不纪周年,内鲁自无疑义;分国编次而鲁国第一,周为第二,无论其意如何,此举显与经旨相悖。至于隐公八年葬蔡宣公,宣公十七年葬蔡文公,并经有明文,履谦漏此二条,乃于桓公十七年葬
蔡桓侯,谓诸国皆
僭称公,惟蔡仍循旧典;反引《左传》为证,殊为疏舛。又经书桓公三年,夫人姜氏至自齐,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其事更无疑义,《□梁传》疑故志之之说,已为不核事实;而履谦乃竟以庄公为齐侯之子,尤为乖谬。书内排比经文,颇易寻览,所
论经、史兼具,亦颇多可采。
吴澄为之序,称其缕数旁通,务合书法;间或求之太过,要之不苟为言云云。吴氏所言,已暗喻履谦此书瑕渝互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