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晋中市民政局是晋中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人事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民政规范性文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服务。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对中央和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以及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优待抚恤科
监督实施优待抚恤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优待抚恤的意见并监督实施;主管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承办由民政局负责的评残、追烈审核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管理及经费发放。
三、救灾救济科
拟定全市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工作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四、安置科(晋中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晋中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六、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科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负责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勘界工作;负责全市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七、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监督实施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负责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承办福利企业资格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管理。
八、社会事务科
监督实施婚姻登记、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及机构管理;拟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推进丧葬改革,强化公墓监管;承担全市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九、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申请设立的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监察室
承担局纪检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市直民政系统监察对象守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及其申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纪案件。负责对局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就一定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或向局党组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机构职能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实施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
六、牵头拟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贯彻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和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贯彻实施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获荣誉
2019年3月29日,荣获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12月,被评为“全国民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9 07:43
目录
概述
内设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