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破产主义,“破产属地主义”的对称。一种主张破产宣告有域外效力的学说或者立法原则。指内国法院所为的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破产人在内国的全部财产,而且及于破产人位于国外的全部财产。
同破产人所有的财产有关的一切利害关系人,不论其是国内公民、
法人还是外国人,均受内国破产宣告的约束。普及破产主义坚持了“一人一破产”的观念,对于破产债权人可以提供更多的实际利益和受偿保障,有助于防止破产人位于国外的财产受个别的民事执行或者被非法转让,从而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为法国、英国、比利时、瑞士等不少国家所极力主张和奉行。但是,普及破产主义忽视了各国的主权原则及不同的经济利益,使得内国的破产宣告缺乏适用于破产人位于外国的财产的现实基础,自其产生时起,就只是世界各国有关破产程序进行相互协作的理想模式。普及破产主义只有依赖于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协作,才能获得实现。成功的典范当推美洲国家会议1928年缔结通过的《布斯达曼特法典》所确认的“一人一破产”原则,破产宣告在缔约国范围内有域外效力。中国破产法对于破产宣告是否有域外效力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中国不承认所谓的普及破产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