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1.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具有独立的诉权。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自行提起诉讼,而应向商标注册人说明情况,由商标注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28 11:55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