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杀人罪
犯罪行为
普通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杀人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为客体为他人,是指自己以外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由于杀人罪除本罪的基本犯外,还有其他加重犯和减轻犯。因此,按照台湾刑法的规定,本罪的行为客体是除行为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和行为人生产中或刚生产后的婴儿以外的他人。
本罪的行为为杀害,包括一切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故意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的杀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杀害故意,即明知杀害他人的事实,并有意使他人发生死亡的结果以及行为人预见到他人可能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仍然实施其行为,造成死亡结果,而且这一事实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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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9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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