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服务义务
基本通用电话或其他电信业务的职责
普遍服务义务是指以适当的价格向全国或全地区民众提供基本通用电话或其他电信业务的职责。
定义
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的承担者,首先是电信运营商其次才是政府。
这是由电信网络的特点决定的,电信网具有外部性,增加网络的规模对电影运营商都有好处,因此增加为网络规模最大的受益者就是电信运营商。另外,从发展历史看,电信普遍服务义务是电信运营商首先提出的并强加在自己身上的义务。
所以存在普遍服务的问题,就是因为在一些地区架设电话线的成本比较高,电话公司不愿意把网络扩建到这些地方去,这主要是指农村地区。
普遍服务管理原则
技术中立
普遍服务管理首先应当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即对于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提供业务,监管机构不能做出规定。只要是能够提供有质量保证的服务,并成本较低,就应当允许用来作为提供普遍服务的技术。政府并不了解什么技术成本最低,也不能准确地预计会出现什么样的技术。
透明
如何募集资金、发放资金、补贴标准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都必须公开。首先是要成本估计要公开,采用什么模型,数据如何,应当公开。管制结构应当成为信息公开的主要责任人,包括从电信公司获得哪些数据,从社会上获得哪些数据,应当明示。资金的发放程序,补贴标准等,都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公正
无论采取什么政策,都要对所有的电信运营商公平,不对特定类型的电信运营商产生不利或有利的影响。包括要公平对待农村用户。不能只从运营商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
补贴的目标人要明确
在普遍服务实施过程中,实际涉及到三方。第一方是接受方,即谁应当得到补贴;第二方是出资方,即那些拿出钱来的公司;第三方是管理方,即管理普遍服务基金的机构。管理方包括两方面的职能,一是制定政策,二是管理资金。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15:07
目录
概述
定义
普遍服务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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