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一般邦法,是
德意志境内最大的邦国普鲁士所制定的法典,全名为《普鲁士国家的一般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ßischen Staaten,ALR)》。
该法典内容很杂,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规定,共分导论(Einleitung)和两个部分(Theil,包括43节),有17000条之多。于1794年2月5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在公法方面,本法典是
绝对主义国家思想的体现,在私法方面却包含着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思想。第1部为个人法,第2部为家族法与团体法。开始有关于法的一般原则的规定。
以下第1部前7章规定:人、物、行为、意思表示、合同、不法行为、占有。这些相当于民法总则。接着第8至第16章规定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保持、追及、权利义务之消灭等关于财产权的得丧变更。第17至22章规定共有、分割所有权、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权、相邻权等。
第23章规定罚则。第2部第l至第4章规定婚姻、亲子、亲族、家产,是为亲属法部分。第5至第12章规定仆婢、组合、农民、市民、贵族、官吏、教会、学校等,即规定各种身份的人的特别义务。第l3至第17章规定国家、国库的特权与义务,第18及第19章规定监护与各种慈善机构,最后第20章规定刑罚[4]。这是一部体现“普鲁士的自然法”精神的法典,一直施行到德意志第二帝国实施
德国民法典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