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鸿运铭韵陶瓷画院,是从事中国陶瓷艺术创作研究和交流活动的艺术团体。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成立,是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广泛联谊全国各民族文化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中的有志之才,为构建和谐社会我国的文化发展,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伟大复兴为准则,在国内外开展我中华五千年文化历史的文化活动。
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景德镇市鸿运铭韵陶瓷画院(以下简称本院)是从事中国陶瓷艺术创作研究和交流活动的艺术团体。本院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广泛联谊全国各民族文化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中的有志之才,为构建和谐社会我国的文化发展,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伟大复兴为准则,在国内外开展我中华五千年文化历史的文化活动。
第二条 充分团结各民族知名人士开展文化活动,用同胞的聪明才智和能力,构建和谐社会,振兴中华民族文化。
第三条 兴办文化实体事业,通过本院作品义卖大力开展扶贫、捐赠等公众公益事业活动,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四条 积极为海内外中华民族同胞提供良好的联谊条件,创建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交流和活动场所。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宗旨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创作和研究工作
第七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唱响社会主旋律。依托在美术界的品牌形象,选好主题,开展精品创作、全国巡展等工作,推动画院有序发展。
第八条 弘扬本派精神,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兄弟画院,壮大创作实力,推出和宣传新人新作,进一步繁荣美术事业,为艺术家打造规范化、产业化的艺术教育模式。
第三章 活动范围
第九条 举办书画展览、书画笔会,讲座、教育、培训和评比等书画艺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弘扬传统书画艺术,促进人民群众艺术的繁荣和发展。组织和联系艺术界名人名家、广大书画爱好者,同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书画艺术家寻求书画收藏。
第十一条 画院不参与任何画家的个人经营活动,不经营特聘画家的作品,不收取特聘画家任何费用。
第四章 书画家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绘画人才。
第十三条 为画家提供理论学术指导,开展艺术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组织画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创作水平,以为社会、为画家服务为宗旨,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五条 每年根据画家的艺术水平由艺委会评选决定,可为画家于本市内举办个人画展。
第十六条 画院统一在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画院画家的优秀作品。
第十七条 经画院艺委会评选确认的优秀画家,为其拍摄专题片。
第十八条 经画院艺委会审核向文化公司推荐,送作品参加大型拍卖会。
第十九条 画师提供给画院的作品,画院拥有所有权、作者署名权等知识产权,并同意画院印制宣传画册和网上宣传。
第二十条 画院所聘画家的对外宣传和创收等事项,全部委托具有经验的文化公司来承担。画院积极 创造条件,为画家提供潜心创作的环境和氛围。
第五章 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画院艺术委员会由院长、执行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共同组成。
第二十二条 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甄选工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画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艺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履行手续后,可聘任为本院画师。每届聘期为三年。特聘画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画院,画院与画家之间不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画院不承担特聘画家的生活、创作及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特聘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征得画院书面同意,不得以画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权追诉其相关责任。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画家的法律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画家须自觉维护本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本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画家须完成本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画家入院自愿、退出自由。凡本院举办的活动无故三次不参加或违反画院规章制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者,画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退出。画家自愿退出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画院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画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画院的艺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二〇一五年七月
画院作品
作品鉴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