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颇族
中国云南世居民族
景颇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语言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5个支系语言分属景颇语支和缅语支,文字有景颇文和载瓦文两种,均为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
族称
景颇族先民以“寻传蛮”、“高黎贡人”见诸于汉文史籍,自元、明、清至新中国成立前,又先后出现了“峨昌”、“遮些”、“野人”等名称。
景颇族包括景颇、载瓦、勒期、浪峨、波拉5个支系。支系的名称也是各支系的自称和支系语言的名称。其中,“景颇”既是支系名称也是民族名称。各支系有自称和对其他支系的他称,与景颇族杂居的汉、傣等民族对景颇族各支系也有不同的称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统称为景颇族。
历史
据历史传说和汉文史籍记载,从古代起,景颇族的先民就劳动生息在康藏高原南部景颇族称为木转省腊崩(意为“天然平顶山”)的山区,约自唐代始沿横断山脉南迁至云南西北部、怒江以西的地区。这个地区汉代属永昌郡,唐代属南诏政权的镇西节度管辖。该地的居民包括景颇族先民在内,被称作“寻传蛮”。当时的寻传人居住在山野森林中,持弓挟矢,从事狩猎生活。
继南诏、大理政权之后,元代在云南设立行省,寻传地区属于云南行省管辖。随着生产的发展,景颇族各部逐渐形成茶山、里麻两个大的部落联盟,产生了从原始农村公社分化出来的世系贵族山官。社会开始分裂为最初的三个等级:即官种(贵族)、百姓和奴隶。等级之间界限严格,“南瓜不能当肉,百姓不能当官”。奴隶随主姓,从事各种劳役,无人身自由。
15世纪初,明朝在这里推行土司制度,设立了里麻、茶山两个长官司,任命景颇族山官为长官。茶山长官司先属金齿军民指挥使司,后属永昌卫,继改属腾冲府管辖;里麻司直属于云南都司。清代,景颇族地区属清朝所设置的有关府州县管辖。
16世纪以后,大量景颇族迁移到德宏地区。在汉族和傣族先进生产技术和封建经济影响下,景颇族开始有了犁耕农业,使用了较先进的铁质农具。以后又学会种水田,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封建因素逐渐发展起来。由于内部封建因素的发展,奴隶又不断反抗逃亡,同时受汉族和傣族封建制度的影响,奴隶制迅速没落。
在封建因素产生过程中,由于傣族土司的控制和分化,虽然有些地区的山官以村社首领的身份,篡夺了村社土地的最高权力,开始向封建领主制转化,但并未形成完整的领主制。同时,随着社会内部生产的缓慢发展,固定耕地面积增加和汉族地主经济的影响,各地景颇族社会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各个社会发展阶段的因素,形成社会经济的多结构状态,但基本均进入了封建社会的初期。由于这种嬗变,上层建筑特别是文化和意识形态落后于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因此,景颇族社会在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同时,保留了较多的农村公社的残余。
新中国成立前夕,景颇族社会已发展到农村公社趋于解体和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在保留了较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同时,出现了阶级分化。20世纪50年代以前,景颇族社会已经分化出约占总户数1%的地主和2%的富农,他们占有全部水田的20%到30%以及20%的耕牛。农民中除占总户数15%的左右的农户占有部分水田、耕牛外,80%以上的农户都是无田少地、缺乏耕牛和农具的贫苦农民。景颇族人民一方面既受国民党政府和傣族封建领主土司的统治,也受其社会内部相对独立的山官的统治。国民党政府和傣族土司通过山官实现其统治,他们通过山官压迫景颇族人民,强征各种苛捐杂税,景颇族人民过着民不聊生的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景颇族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景颇族地区进行了“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山官制度,景颇族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昔日贫穷落后的景颇山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
历史上,景颇族人民为维护祖国统一进行过英勇斗争,为捍卫祖国神圣领土完整和开发建设西南边疆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年,在有名的马嘉理事件中,景颇族人民击毙窃取中国情报的英国间谍马嘉理,阻击了英国军官柏朗率领的侵略军,打击了侵略者的气焰。1898年中英两国勘定陇川边界时,景颇族山官早乐东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据理抗击,粉碎了英帝国主义者侵占中国领土的野心。1910年,英国侵略军2000多人侵占中国景颇族聚居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激起景颇族人民的强烈反抗,进而在云南全省掀起了反英运动,组织“中国保界会”,终于迫使英政府承认片马、古浪、岗房是中国领土。抗日战争时期,景颇族人民积极参加抗日游击队,用长刀、斧子、铜炮枪奋起抵抗侵入滇西的日本侵略军,为保卫祖国立下了功劳。
政治
山官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景颇族社会实行着一种以“崩督”(景颇语)为首构成的政治制度,景颇语称为“贡萨”制度。“崩”意为“山”,“督”意为“主人”或“官”。因景颇族居住山区,当地汉族形象地把“崩督”这种管辖山头的官称呼为山官,研究政治制度的中国学者由此引申,把景颇族以“崩督”为首构成的政治制度,称为“山官制度”。
山官制度是在氏族家长制度瓦解的过程中逐渐演变而成的政治制度,在景颇族社会中已经存在很久。在这种制度下,根据不同的出身和血统,社会成员被划分为官种、百姓和奴隶等3个等级。
官种,景颇语称为“督阿缪”(载瓦语称为“早户”),在三个等级中社会地位高于百姓和奴隶。官种等级有特殊的命名方式,男性在名字前加上“早”,女性在名字前加上“南”、“扎”等非官种等级不能使用的特定冠词,一般不与百姓通婚而实行等级内婚,有官家姑娘下嫁百姓时,所要的聘礼非常昂贵,一般百姓家支付不起。山官,必须出身于官种等级,是官种等级中的当权者。山官职位的传袭实行幼子(景颇语称为“乌玛”)承袭制,只有幼子夭折才由长子继承,其余依次为其他诸子。幼弟在世,其他兄长们如若想要当官,只有离开老家去开拓新的辖区,到新辖区当新山官。
百姓,景颇语称为“色瓦阿缪”(载瓦语称为“勐比优”或“勒塔”),有人身自由,不依附于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山官,能够自由迁徙,在政治上处于从属于山官的地位,负有向山官交纳实物供赋和无偿劳役的义务,有权占有使用村社土地的权力;由于不是官种,因此再有本事的百姓也不能担任山官。
奴隶,景颇语称为“木牙姆阿缪”(载瓦语称为“准”),依附于主人,没有人生自由。奴隶在景颇族进入德宏之前在江心坡、胡康河谷地区就已经存在,其源于山官和一些富裕家庭通过将战争中的俘虏、外族人和孤儿以收养的方式收容为养子女,他们名誉上是主人家庭的一员,甚至和主人的子女以兄弟姐妹相称,实际上是主人的奴隶,负担着主人家内、家外的繁重劳动。但在衣食方面,奴隶与主人相差无几,在很大程度上他们仍然是家庭的成员,一些奴隶还有自己的个体经济。随着英国殖民主义者对上缅甸的吞并和因为军事行政的需要而实行的废奴政策,这种奴隶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便消亡了。景颇族进入德宏以后,少数地区和家庭还保留有这种“养子女”性质的奴隶,但作为一种制度,奴隶制在德宏景颇族中始终未能充分发展。因此,官种和百姓两个等级是中国景颇族山官制度存在的主要等级基础。
山官是景颇族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最高政治领袖。在景颇族社会内部,山官之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更高的政治组织,各山官之间也无直接的统辖关系,辖区是山官制度得以维系的基础和界限。每一个山官都有自己统治的辖区,每个山官辖区自成体系,独立行政,在辖区内山官各自为政,其特权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以辖区为基础,超出辖区范围,其特权和义务均无效率。各山官的辖区大小不一,势利范围大的山官可辖数个或数十个村寨,还有辖区外的“保头区”。而势利范围小的山官,有的只辖一个村寨或几户居民。辖区间有山岭、河流等自然物为标志的界限,对辖区的挑衅和侵犯就是对该山官的挑衅和侵犯。在辖区范围内,山官享有各种特权,其中最重要的特权是有权得到百姓杀牛祭祀或捕获猎物的一条后腿的“吃腿权”,这条供奉山官的后腿叫做“官腿”(景颇语称为“宁贯”)。此外,百姓每户每年需要为山官无偿做工3~6天,称作“官工”;每年收获后需要按照耕种田亩的面积向山官交送一定数量的谷物,称作“官谷”;辖区内的汉族,每户每年需向山官缴纳一定数量的鸦片,称作“官烟”;逢年过节、红白喜事或调解纠纷时,百姓需向山官送礼物,称作“官礼”。在辖区的管理上,山官拥有广泛的职能和权力,他是辖区的管理者、习惯法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战时是当然的军事领袖。职能和权力具体表现在领导生产,管理、调整、分配土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调解民事纠纷,保护群众等方面。
山官制度下有一套管理辖区内部事务的政治组织。传统上,山官在“寨头”、“苏温”、“管”、“纳破”等的协助下治理辖区。寨头是从非官种的各姓氏头人(景颇语称为“司朗”,载瓦语称谓“苏温”)中推举出来的村寨头人,一般由开寨的有功姓氏和其他主要姓氏中办事能力强的人担任。寨头在村寨中有较高的地位,是山官管理辖区的主要助手。就职时由山官任命,届时要由山官赠与一把象征村寨管理权的长刀。寨头负责向百姓收取土司和山官的官租,监督百姓为山官出官工或为土司出劳役,协助山官处理调解村寨内婚姻、盗窃、土地、债务等纠纷。作为回报,寨头免出官工和劳役。寨头的职位不可继承。苏温是村寨中各姓氏的自然领袖,具有长老的身份,没有特权,他们代表村寨和各自家族的利益,负责沟通山官与百姓间的联系,协助山官、寨头管理村寨内的事务。一些包括数十个村寨的山官辖区,由于辖区大,山官照管不过来,还设有“管”的职位。管是山官在非山官居住村寨代表山官进行管理的总管。管在他负责的村寨中,拥有管理一切村寨事物的权力,他不但可以免交官租、免出官工,自己还可以在其所管辖的村寨中收取官租和派出官工。“纳破”(景颇语,载瓦语称为“堆里”),是负责领导村寨春耕统一进行破土仪式的人,也有的纳破协助山官处理辖区事务和参加调解纠纷。在一些较大的山官辖区中,还设有专门负责传达山官的通知、命令和其他公事通知的“恩道”(景颇语,意为“叫寨子的人”)。
景颇族没有成文法,山官政治权力的维护,主要依靠传统的习惯法——“通德拉”(载瓦语)来维持。习惯法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常常与宗教迷信相结合。一般不轻易判处死刑,但杀人者必须赔偿命金。一般案件对输理者均罚以赔偿实物的几倍至十倍。案件无法调查判明时就采取神判。常用的神判方式有赌咒、鸡蛋卦、斗田螺、煮米、捞开水、闷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德宏景颇族地区的山官制度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类地区在政治上山官制度仍大体保持原有状态,民主性依然比较明显,在经济上前封建因素仍比较浓厚;一类地区由于受封建土司制度的影响,山官制度已经有向封建领主制度发展的倾向;还有一类地区,由于受汉族封建地主制影响,山官有向封建地主制发展的倾向;后两类地区虽然已经出现了向封建化发展的倾向,但是,由于传统习惯法的约束,山官还没有发展成土司和地主,尚处在过渡状态之中。
贡龙制度
近100余年来,由于山官制度剥削和压迫的加重,导致社会矛盾激化,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景颇族社会内部发生了反抗山官制度的“贡龙”起义,这个斗争在德宏西北部盈江支丹山和铜壁关地区斗争最为激烈,持续了30多年之久。
起义胜利的村寨,在废除山官“贡萨”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了景颇语称为“贡龙”的民主制度。在贡龙制度下,山官的一切特权被取消,原有的山官辖区已不再存在,山官降为村寨中的普通成员。各寨由各自选举的头人为领导,村寨头人没有特权,不能向群众摊派负担,在调解纠纷或处理全寨性事务时,由寨头召集村寨长老,共同商议。
由于取消了山官制度,人们之间的等级关系不存在了,等级婚姻和表现等级差别的称呼及命名方法也都废除了。村寨的土地分别为各户所私有,可以自由买卖,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贡龙起义沉重打击了山官制度,但是,山官制度的最终消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
民族自治
1950年景颇族地区解放,1951年成立了民主联合政府。1953年7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956年5月,根据1954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自治地方分为区州县三级的规定,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改名为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州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均有景颇族人民的代表,保障了景颇族人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经济
景颇族是一个以农业为生计的民族,粮食作物以水稻、旱谷、玉米、小麦、粟米为主,经济作物有甘蔗、油菜、八角、草果、香茅草等。
景颇族对土地的经营,分为水田和旱地两种耕作类型。水田多为分布于山脚坝子边缘或山间小平地里的梯田。定居德宏地区之前,景颇人不会耕种水田,定居德宏后,受到傣族和德昂族影响,开始学习耕种水田。水稻的传统耕作工序与周边傣族大致相同,采取用牛力犁、耙,靠山泉水自流灌溉的方式耕种,一年一季,一般不施肥。今天,水田已成为景颇人重要的生计资源,他们日常生活的主粮——稻米,绝大部分来源于自己稻田的生产。今天,水田除种植稻谷外,冬、春季节还种植小麦、西瓜和油菜;耕作技术上最大的改进是化肥的普遍使用和杂交品种的大面积种植。
旱地多是分布于山林中的坡地。在景颇山区出现水田耕作之前,旱地是景颇人首要的生计资源。传统的旱地耕作方式是轮歇烧荒,主要作物为陆稻,其次为玉米、黄豆、饭豆、粟米、棉花、苏子和蔬菜。20世纪80年代以来,甘蔗已成为德宏景颇族地区旱地种植的主要作物,甘蔗收入成为了德宏景颇族重要的经济来源。
在农业生产中,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是景颇族传统的劳动组合形式,农忙季节采用不计报酬、不计时间长短和劳力强弱的“吾戈龙”(载瓦语,意为换工或合伙干活)形式进行协作劳动。生产劳动中,男女有比较明显的性别分工,男性主要从事犁田、耙田、烧荒、砍柴、狩猎、制作农具等繁重和技术性强的工作,妇女则从事除草、收割、搬运粮食、采集、做饭、喂猪、照顾老人和孩子等琐碎的生产与家务劳动。
文化
信仰
景颇族社会中并存着两种类型的信仰,一种是秉承传统的超自然信仰,另一种是外来的基督教和天主教信仰。
超自然信仰是景颇族的传统宗教信仰,今天依然是大多数景颇人的宗教信仰。景颇族超自然信仰的精髓,是相信人类和万物都具有二重性质,即自然的和精灵的存在。景颇人认为,不仅人是有灵魂的生命实体,动物、植物以及自然界的日、月、山、川、风、雷、土地、巨石、山谷等自然物也都有灵魂。人的灵魂不仅归附肉体,还可以与人的肉体分离,并且能够支配生命。在正常状态下,人在睡眠时,灵魂会离开肉体四处游荡,梦是灵魂游荡遭遇的折射。在遭遇惊吓或自然力量侵害时,人的灵魂也会离开人的肉体,且不能自主复归,如果不举行叫魂仪式把离开的灵魂复归肉体,人便会死亡。人的灵魂在附着肉体的时候,除了对其所附着肉体的生命有支配能力以外,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这个时候的灵魂称为“色彪”(载瓦语)。景颇族认为灵魂不灭,灵魂不会因为肉体的消亡而灭亡,肉体消亡后,灵魂会去到另外一个世界,变成具有作祟功能的鬼灵,景颇语称为“纳特”。日、月、山、川、风、雷、土地、巨石、山谷等自然之物的灵魂,都是具有作祟功能的鬼灵。
景颇族的宗教祭祀活动种类繁多,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但总体来说可以根据祭祀的形式分为集体祭祀和家庭祭祀两类;也可以根据祭祀的性质分为时间固定的仪式、特定场合的仪式和解决问题的仪式。集体进行的仪式主要是“能尚”祭祀。“能尚”设在村寨外的树林里,林中建有一个祭坛,供奉着天鬼、地鬼、太阳鬼、山林鬼、水鬼及对本村寨、本地方作过特殊贡献的氏族和家族首领的灵魂。这些鬼灵保佑着整个村寨的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人畜平安。全村寨每年在播种前和收割前各共同祭献一次。家庭举行的祭祀仪式,分为固定时间的祭祀,分别于2月、4月、5月、10月、11月进行,主要是祭祀家堂鬼、水鬼、谷魂,祈求平安、丰收;特定场合的祭祀,主要在结婚、丧葬、进新房、姑爷对丈人家的杀牛献祭仪式、婴儿出生和满周岁等情况下举行;解决问题的祭祀仪式,在为病人解除病痛、叫魂、解决纠纷等情况下举行。
在祭祀活动中,宗教师“董萨”(景颇语和载瓦语称)是必不可少的,“董萨”是鬼对人们现实生活支配的体现者,人们通过他向鬼祈福消灾。董萨不是专门的宗教职业者,他们一般不脱离生产劳动。董萨分为不同的级别,最高等级的董萨是“斋瓦”,是主祭天鬼木代的大宗教师,能以歌来吟唱历史,被认为是懂得景颇族历史知识最多、学问最渊博的人,倍受人们的尊敬。斋瓦之下是董萨(董萨之中有分为嘎董萨、蔟董萨、西早董萨、小董萨)、强仲、迷兑、努歪。
20世纪初叶,基督教与天主教先后于传入景颇族地区。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景颇族地区的基督教分属浸礼会、内地会和神召会等3个教派,主要从属于缅甸教会管理。20世纪50年代中期,景颇族地区的基督教接受了云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领导,并挂靠上海基督教浸礼会至今。
天主教于1930年开始传入景颇族地区。
建筑
景颇族多数居住在海拔1500米左右的半山腰或山间的小平地,少数居住在坝区边缘地带。一般村寨规模大多在40至60户之间,上百户的村寨屈指可数。村寨一般依山而建,面向坝子和河谷,靠坝一端,称为“寨脚”,靠山一端称为“寨头”。过去,寨头、寨脚都有标志,寨脚的标志是进村道路两旁用木柱简单搭建的寨门,寨头的标志是在村寨通往山顶小路旁的某一种自然物,可以是石头、大树或树桩。寨门前有一片被严禁砍伐的树林,林中设有村寨进行集体祭祀的“能尚”(景颇语,汉语称为“官庙”)。除“能尚”所在神林外,村寨周围被作为水源林的森林,也禁止砍伐,植被保存良好。
村寨内房屋建盖分散,户与户之间相距几十米甚至百米,一幢幢楼宅隐现在苍林翠竹丛中。房屋多建盖在山坡平整出来的台地上,同姓氏家户的住宅分布相对集中,从一个老家分出的各个小家都在老家住宅旁建房,除非老家附近已经没有建盖地点才另择新址建盖。
传统民居多为竹木结构的草房,过去只有少数地方的山官、头人才有瓦房。房屋均为长方形,分上下两层,下层距离地面高度1至2米,用于堆放薪柴、农具并饲养猪、鸡。上层住人,用竹隔成若干间,每间设有一个火塘,除炊事的火塘外,火塘四周就是家人歇息的地方。房屋框架除柱子外,基本都用竹子做成,用藤条绑扎,屋顶以茅草覆盖,墙面和地板均用竹子编织或剖开铺成。这种草房一般七八年就须重新建盖,建房时全寨换工互助,数日即成。今天,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竹木结构的草顶房屋已很少见,多数房屋的建筑材料和样式都发生了改变,出现了全木构架或土坯砌墙的瓦顶、铁皮顶楼房和砖混结构的平房。
饮食
景颇族主食以大米为主,竹筒饭、鸡肉稀饭是景颇人喜爱的特色主食。
菜肴以辣著称,品种除园地中种植的瓜、豆、芋头、青白菜之外,从山林中采集的野菜、野果也是餐桌上的家常菜。
烹饪方式包括舂、烧、烤、煮、蒸、拌、揉等几种类型,其中,舂菜是景颇族菜肴中最具特色的一种,味道鲜美独特,景颇人常说:“舂筒不响,吃饭不香”。
服饰
景颇族服饰风格独特。男子服饰以黑、白为主色,老年男子服饰各支系相同,均着黑色对襟短衣和黑色宽管长裤,戴黑色包头。中、青年男子服饰,景颇支系与其他支系间存在细微差别,上身内穿白色立领衬衣、外套黑色圆领外衣,下身穿黑色长裤,头戴红蓝色相间的方格棉纱布圆筒形头巾。其他几个支系的中、青年男子,均着白色衬衣,黑色长裤,戴饰有各色绒球缨穗的白色包头。无论哪个支系的男子出行,均随身背挎筒帕(即背包)和长刀。
妇女的服饰分便装和盛装。若着便装,上身为黑色或各色对襟或右襟紧身短衣,下身为净色或织有景颇族特色图案的棉布长筒裙。盛装是节庆或婚嫁时的着装,上为黑色短襟无领窄袖衫,胸、肩和背部饰有银泡、银牌和银穗,下为用红黑黄绿等各色毛线织出美丽图案的毛质筒裙,腰间系红色腰带,头饰为羊毛织成的红底提花包头,小腿包裹与筒裙质地色泽相同的裹腿,佩戴数串红色项珠及耳饰、手镯。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景颇族妇女服饰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不断翻新。在节日庆典中,可以看到各种各样新式的景颇族妇女盛装。其中,最具特色的是浪峨支系和勒期支系妇女的盛装。浪峨支系妇女盛装,上为饰银泡的无领无摆的黑色紧身紧袖短衣,衣袖臂部、袖口和衣角贴有七八厘米宽的红黄相间的花边,下为黑底暗蓝条状或块状细花纹图案的筒裙,系蓝色长腰带,头戴黑色饰有各色毛线绒球的高包头。勒期支系妇女盛装,上为无领无摆的黑色紧身紧袖短衣,衣袖臂部、袖口和衣角贴有约10厘米宽、以红色为主间有黄色细条的花边,胸前饰有2至3排小型带穗银泡,下为黑底黄色图案筒裙,裙外系一条前后饰有红绿两色相间的直条围裙,系蓝色长腰带,头戴饰有彩色毛线绒球的蓝黑色圆形包头。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的景颇族,因与傈僳族杂居,衣着吸收了一些傈僳族服装的特点,服饰与德宏地区差别较大。妇女服饰无银饰,而以彩色布料的拼贴图案为主要装饰,头用青布缠裹留余穗为饰,裙子为织锦筒裙。男子服饰,上衣为白色棉麻土布无领对襟长衫,前襟分两片,可掀起交叉缠于腰部,后摆长及小腿,外套青色无袖短褂,下身着长裤,头缠青色包头,彩穗结于右侧为饰。
礼节
景颇族热情好客,客人进家,无论认识与否,主人都会招待食宿。
景颇族喜欢喝烧酒和自制的水酒。景颇人喝酒十分注重礼节,主人递上酒筒,客人要用双手托住酒筒的底部,不能只用一只手抓住酒筒的上部。饮酒时,不能抬着酒筒喝,只能用酒筒盖盛酒喝。出门时筒帕里常常背着一个竹制的小酒筒,熟人相遇互相敬酒,不是接过来就喝,而是先倒回对方的酒筒里一点再喝。大家共饮一杯酒时,每个人喝一口后都用手揩一下自己喝过的地方,再转给别人,如有老人在场,当让老人先喝。
景颇族老人喜好嚼烟,他们把草烟和适量的熟石灰膏、干芦子放入口中咀嚼,有提神、醒脑、防龋固齿的功效,见面时会互递烟盒,表示友好、尊重和礼貌。
语言
景颇族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景颇族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由于5个支系分别使用5种不同的语言,因此支系语言在语支的归属方面存在差异。景颇支系使用的景颇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景颇语支,载瓦支系使用的载瓦语、勒期支系使用的勒期语、浪峨支系使用的浪峨语和波拉支系语言属于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缅语支。日常生活中,各支系除坚持使用本支系的语言外,相当一部分人还能兼用其他支系的语言。
景颇族文字有景颇文和载瓦文两种,两种文字都是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语言工作者在原景颇文的基础上,对一些声韵母拼法进行了改革。载瓦文创制于1957年,是语言工作者为满足载瓦支系的需要而创制的文字。
文学
景颇族的民间文学有史诗、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歌谣、谚语、情歌、叙事长诗等种类。
宗教祭司“洞萨”所念经词,也是一种宗教文学。它们是景颇族历史文化的综合体现,既反映了景颇族的历史和现实,也反映了景颇人的宇宙观、生活的态度、思想、感情和愿望。
创世纪诗史《目脑斋瓦》是景颇族民间口头文学作品中的优秀代表,全诗长万余行,内容涉及天地的形成、鬼神的世界、人类的出现、景颇民族的起源、人间的生活、爱情和痛苦等,汇总了景颇族对宇宙、民族历史的认知,对生活的态度、思想、情感和愿望等多方面的知识,生动表现了景颇人心目中的世界和他们真挚朴实奋发向上的情感。
家庭
过去传统的景颇族的家庭,是包括夫妻和子女的核心家庭和包括父母、夫妻、子女在内的扩展家庭。
在家庭内部,父亲是家长,子女皆从父姓,世系从父系计算,财产由男性继承。
传统上实行幼子继承,由幼子同父母同住并继承老家的房屋,其他儿子成家后便分出老家另立门户。妇女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对她们的子女没有姓名权,在入赘婚姻中,子女也随父姓。
男性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地位较高,家庭、家族及村寨的对外事务,均由男性决定。家庭内部事务丈夫和妻子都有决策的权利,但决策的范围和权利有所区别。
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教育、婚嫁由夫妻共同决定;农作物种植的品种、面积,化肥的购买,家用电器、拖拉机的购买,猪、牛的购买或出售,主要由男人决定。到集市上出售鸡、瓜果、蔬菜、粮食等,主要由妇女负责。
家庭收入多由妇女掌管。
艺术
音乐
景颇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各支系民歌种类繁多,主要有“月鲁”(舂米调)、“志”(山歌)、“斋瓦”(历史歌)、“脑石幼嗯先”(催眠曲)、“木占”(风俗歌)、“恩准”(情歌)等。
景颇族民歌歌唱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有对民族历史的叙述,古代传说故事,也有对现实生活的赞美和节日丰收的欢庆,还有对爱情的执着追求。音乐形态丰富多彩,除单声部民歌外,还有多声部民歌。
舞蹈
景颇族的舞蹈多为集体舞,形式多为环舞、巡回舞、曲折行进,内容反映生产、生活、战争、祭祀等活动,主要分为欢庆性、祭祀性和娱乐性三种,包括“纵歌”、“布滚歌”、“龙洞歌”、“整歌”、“金再再”、“向姆赫”等。
其中,纵歌包括多种舞蹈形式,排列成阵,舞步有序,节奏鲜明,表现了群舞的高度水平。使用的乐器主要有木鼓、象脚鼓、芒锣、竹制管乐器“比客”、“吐良”、“勒绒”等。
工艺
在景颇族的艺术中,编织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编织工具十分简单,但却能编织出300多种绚丽美观的图案。
绘画大多与原始宗教相结合,多系单线回纹图案和单线直纹图案。
雕刻有简单的圆雕和竹木刻。
习俗
节日
民族传统节日主要有目脑纵歌节、能仙节、新米节等,其中最盛大、隆重的节日为目脑纵歌。
目脑纵歌是景颇族祭祀天神“木代”的传统祭典活动。“木代”是景颇族超自然信仰中最大的天神,代表着财富和幸福,能够给人予保佑,是只有山官家才拥有祭祀权力的神。祭祀“木代”的目脑是山官显示威望和权势的象征,举行次数越多、规模越大,山官在百姓中的威望就愈高。过去,目脑主要为祭祀、庆祝丰收、庆祝战争或拉事 的胜利而举行。举行目脑时,山官统辖之下的村寨须筹集猪、牛等祭品进行供奉,牺牲和耗费十分巨大,因此祭祀“木代”的目脑并不普遍,一个山官辖区一般数年或数十年才举行一次。目脑以大型的群众性歌舞活动形式呈现,内含祈求木代及其他诸神保佑辖区居民五谷丰登、人畜平安的意蕴。因此,山官举行目脑之际,百姓均踊跃参与。
1983年4月,目脑纵歌被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确定为景颇族人民的传统节日,一般由州县或乡的人民政府组织,于每年的正月举办。节日期间,成千上万的景颇族男女身着盛装,从崇山峻岭、苍苍莽林中欢欢喜喜地汇集到举行目脑纵歌盛会的广场。景颇族各个支系的人们都把木脑纵歌奉为最神圣、最庄严的节日,把参加目脑纵歌盛会视为莫大的幸福和乐趣。节日期间,除传统的目脑纵歌舞会之外,主办者还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组织商品展销、科普知识宣传和召开各种类型的招商引资会议。
婚恋
景颇族婚姻实行丈人种(景颇语称“木育”,载瓦语称“勐”)与姑爷种(景颇语称“达玛”,载瓦语称“墨”)单向联姻的婚姻形式。两个家庭一旦缔结婚姻,不仅产生“姑爷”(女婿)和“丈人”(岳父)两种个人身份,同时也产生“姑爷种”和“丈人种”两种群体的身份,形成固定的丈人种与姑爷种关系。妻子一方三代以内的所有亲属都同时成为丈夫一方的“丈人种”,丈夫一方三代以内的所有亲属也都成为妻子一方的“姑爷种”。建立了丈人种与姑爷种关系的家庭,双方的联姻关系只能是单向嫁娶,丈人种家的男人不能娶姑爷种家的女人为妻,姑爷种家的女人也不能嫁给丈人种家为媳。此外,联姻还必须恪守姨表不婚、同姓不婚和等级内婚的原则。过去,倍受推崇的是不对称的母方姑舅表兄妹优先婚,一个男子最理想的配偶是舅舅的女儿,一个女子最理想的丈夫则是姑姑的儿子。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政府禁止近亲结婚法令的推行,姑舅表联姻的情况已发生很大改变。
景颇族青年男女恋爱、社交自由。过去,村寨中设有专供青年男女进行社交的“公房”,青年男女到公房约会称为“赶脱总”。新中国成立前,绝大多数婚姻由父母包办,实行买卖婚姻,盛行转房和妻死续娶妻妹的习俗,采取讨媳妇(载瓦语称“米确”)、订媳妇(载瓦语称“米东”)、偷媳妇(载瓦语“米考”)和抢媳妇(载瓦语称“米鲁”)4种方式缔结婚姻。讨媳妇,是最普遍的一种婚姻缔结形式,男子的父母或男子自己看中某个姑娘,想娶她为妻,便请人或自己设法在姑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得姑娘身上的一块手帕或一根头发,也可以是她衣服、背包上的一根线头,或随身带的槟榔、草烟等,把偷到的东西拿去请祭师打卦,如打卦结果认为合适,男方家会再在自己的村寨中选择一个媒人“勒脚”,在女方的村寨中选择一个媒人“长同”,在打卦确定的日子里,由勒觉、帮手和其他男女伙伴携酒去女方村寨,由女方的媒人“长同”作内应,在女方村寨外截获这个女子后,由两个女方村寨的姑娘和男方同来的同伴陪伴把她护送回男方村寨,同时,“长同”带着酒到女家通报并商议聘礼。婚礼在当天或第二天举行,第3天新郎陪同新娘带上聘礼去丈人家回门。如果姑娘的父母反对这桩婚事,必须在举行婚礼董萨祭鬼之前把女儿领回,如果在此之后,就只有待他日通过“讲事”的方法解决。
订媳妇,当男子家看中一个女子,但她尚年少不能结婚,就把她“订下”,待女子成年后再择日讨回。已经被人“订下”的女子一般不会再被别的男子讨去。偷媳妇,是一个男子看中一个女子并经过董萨打卦决定要讨这个姑娘,但姑娘的父母和姑娘知道后反对,为躲避男方强求,姑娘躲藏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请长同、勒觉等伙伴设法把姑娘从躲藏的地方偷抢出来成亲,之后再商议聘礼等事宜。抢媳妇,是在几个男子同时看中一个女子或一个女子与几个男子产生爱情,男方相互猜疑,采取先下手为强的方式,在不事先通知对方,不管对方愿意与否的情况下把该女子强抢去成亲。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在政府婚姻自由政策的推动下,订媳妇、偷媳妇和抢媳妇的娶妻方式已逐渐消失,目前景颇族的娶妻方式都以讨媳妇的方式进行。
过去,景颇族实行婚后一段时间内的“不落夫家”或“望门居”。新婚之后,新娘即返回娘家,新郎不断地背酒前往丈人家拜访,白天帮助岳父家干活,晚上与新娘同居,直至新娘怀孕,才携回新郎家中。婚后,姑爷除了在重要仪式时去丈人家拜望送礼外,还必须到丈人家进行3次杀牛献祭,之后其妻才能够最终脱离丈人种世系群体,而归属于姑爷种世系群体。
丧葬
景颇族的丧葬习俗独特。凶死行火葬,幼殇行天葬,正常死亡行土葬。
在家中自然死亡视为善死,在外意外死亡、刀枪致死、上吊、投河自杀以及难产死亡均视为凶死。
凶死者,尸体不能进寨。善死者亡,家人立即朝天鸣枪报丧,亲朋村邻闻讯带着礼物前来奔丧、帮忙。尸体在家停放数天,入棺前洗尸、更衣,收殓入棺时在尸下垫棉毯(男用)或筒裙(女用)。
过去,棺材用粗大的树身挖空而成。年轻人死没有特别的仪式,有子孙的老年人死,村邻及奔丧人夜晚在死者家通宵达旦跳祭祀舞蹈“布滚戈”(载瓦语,景颇语称“崩洞”),舞蹈须连跳数夜,直至下葬后第二天结束。
埋葬的地点须选择地势高、背依山顶面向斜坡、迎面有山峰为理想的坟地。坟址以抛掷鸡蛋的方式选择,鸡蛋破碎处为死者中意的吉址。丧葬仪式分埋葬和送魂两部分,过去,送魂仪式与葬礼仪式一般分开举行,在葬礼后一年之内完成即可。
现在,大多数人家的送魂仪式与葬礼同时进行。
参考资料
景颇族的历史.中国网.2009-08-21
景颇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2-22 分民族、性别的人口数.中国统计年鉴—2021.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6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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