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业又称“智力产业”、“信息产业”,是美国经济学家弗·马克卢普在1962年他的著作《知识产业》中提出的一个概念。随着信息革命的来临,这个概念得到普及。它所含的产业部门或领域是:教育、研究开发、通讯媒介、信息机械、信息服务。具体说来,这一产业是按照以下方式组织起来的:(一)信息增殖机构,既各种大众传播媒介。(二)信息传递机构,指电话、电报、邮政、卫星等等。(三)为个人需要提供信息的机构,如图书馆、数据库、计算机服务处等等。(四)制造与维修、印刷、电子设备的机构。(五)提供传播内容的机构(人),如通讯社、节目制造商、作家和演员、计算机程序编制者、教育材料设计者等等。(六)经济支援机构,如广告公司、发行和推销部门等等。(七)行政支援机构,如法律顾问部门、宣传与公共关系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咨询部门等等。(八)人事支援,如工会与职工协会、人员培训部门、人才选拔机构等等。(九)数据收集与研究机构,如调查预测部门、理论研究机关、研究开发部门等等。(十)教育部门,既是知识产业的一部分,又为这一产业提供后备人员。马克卢普的后继者、信息学家马·波拉特根据知识产业论,提出了以农业、工业、服务业、知识(信息)业四大产业分析就业结构的方法,打破了以往广泛使用的柯·克拉克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三分法,使知识产业成为独立的系统。
信息产品指以
生产、
传播或接受知识为主要目的(或功能)的
有形产品,如记录纸、报纸、期刊、图书、唱片、磁带、办公用品和信息设备。
知识
生产者是那些新信息的创造者,他们利用“来自他人的丰富的
信息储存,并在其中增加许多自身的创造天才和想象力,而且他们还能够发现某个已被接受的事物和与其信息交流的事物之间的新的相互影响和联系”,从而形成新的知识或信息。
第一层次:
研究与开发。这是知识的
生产、使用与扩散的有
组织的活动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紧紧围绕知识的创新与知识的应用,包括技术创新,
制度创新与
管理创新及其有机的结合。
对知识产业范围的界定和分类有不同的说法。按OECD的提法,知识产业是指具有较为密集的技术和
人力资源投入的部门,从
统计的角度出发,涵盖以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