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保险单
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
临时保险单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
使用条件
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3)在恰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与正式保险单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作用
英美法系中对“临时保险单”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关于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这个问题。在我国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是一个主要的焦点问题,这个问题占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相当大的比例,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既有《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以及成立的条件”约定不明的原因,还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类很特殊的合同,与日常常见的、其他类型的合同不同,也正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导致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都具有特殊性,与其他类合同有很大的不同。
另外,在日常开展的保险业务中,由于保险合同的种类繁多,寿险与非寿险,长期险与短期险,个人险与团体险,再加上需要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条件,使得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错综复杂,例如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保险事故就发生了,这种情况下,是否予以理赔呢?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难以掌握。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对简易人身险,以及不需要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条件的长期性寿险,如:终身养老险、生死两全类保险,行业惯例是“零点起保”,在收费之日的夜里12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5 09:18
目录
概述
使用条件
与正式保险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