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
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
暴力拆迁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狗、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暴力拆迁”。
产生原因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
暴力拆迁的原因很多,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
一些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实行包干制”,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人员。“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这种征迁方式成为滋生各种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重要原因。
相关案例
强拆命案
2010年11月1日,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睡梦中的村民武文元和孟福贵被人打醒,随后房屋被挖掘机拆毁,孟被殴身亡。两人当时正在睡觉,遭到破窗而入的10余男子围殴,后被弃路边。后案件被定性为因违法暴力拆迁,引发的恶性案件。
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在通报中称,案件发生后,山西省、太原市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迅速侦办案件,依法严惩凶手,并积极做好善后;晋源区委、区政府采取措施:成立了调查侦破、善后处置等六个工作组;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迅速侦破、依法办案、严惩凶手;区政府主要领导已于当天慰问了死者家属和伤者,区政府组成了专门机构善后。
半夜强拆
2014年8月河南新郑市龙湖镇一对夫妇在睡梦中被多名陌生人撬门掳走,并被带到墓地控制近4个小时。待夫妻俩回家后发现,四层小楼已经连夜被拆成废墟。新郑市龙湖镇政府于2014年8月11日晚通报信息承认,媒体所报道情况基本属实。但具体是施工单位所为还是村民小组所为,拆除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新郑市表示,待事件查明后,将依法、依纪对拆除过程违法、违纪行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查究。市委、市政府责成龙湖镇政府进一步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真诚欢迎新闻媒体一如既往地关心新郑,支持新郑,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帮助。
2014年8月12日傍晚,该夫妇和新郑市龙湖镇政府方面签订补偿协议。其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有错误,当“钉子户”只顾自己家的利益,没有考虑到重点工程的重要性.。张红伟说,对于签订的补偿协议,虽然补偿标准未变,但自己对这一结果满意。张红伟态度的重大转变,再次引发公众的关注。当法晚记者追问其是否有压力时,其没有直接回答,依然表示自己有错。
龙湖镇副镇长、新闻发言人吕旭卿接受采访,就坊间关于张红伟被当地政府方面“威胁”施压的传言,给予了否认。吕旭卿表示,12日下午的协商过程中,是张红伟自己称感觉压力很大,希望事情早点解决。虽然双方已签订协议,但对该野蛮强拆事件还将继续调查。
解决办法
加强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
二是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是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落实责任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各省(区、市)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督促所辖各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
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典型案例解析
据报道,最高法发布了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一些拆迁当中的普遍问题在案例当中都有体现,法院的判决也让很多模糊的法律问题得到了澄清。比如补偿标准怎么定,补偿方式谁说了算,强拆夜里可以进行吗等等。
问题一,被征收的房屋该不该拆,法院怎么判断。
杨瑞芬诉株洲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被征收房屋大部分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仅有小部分没有纳入红线。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保留下来的房屋将成为危房。而法律要求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受到建设规划红线的约束,不得任意突破。依据法院的裁决,支持政府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问题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
被拆迁人孔庆丰状告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政府,理由是《房屋征收的决定》中确定的价格不合理。
王振宇:其中讲到,货币补偿的话,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进行补偿,安置房的优惠价比市场价要低。你要房子,产权调换的话可以一比一,原来多大返多大,超面积的,超出10平米以内,按安置房差价,你老百姓付这个差价,10平米之外,按市场价卖给老百姓。原告孔庆峰就提,安置方案太低。
法院审理认为,政府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王振宇: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是按市场价,它这个是按什么?货币补偿按优惠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就把这个决定撤销了。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问题三、补偿方式谁说的算?
王振宇强调,老百姓有补偿方式选择权。王振宇:按照《条例》规定,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你要钱还是要房子,老百姓可以选。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政府为被拆迁人做了决定,引发诉讼。
王振宇:这个案件的原告何刚,是个被拆迁人,开始跟他谈判的时候他说“我要房”,但是这个房具体地点安置在哪,面积多大,他跟政府就谈不下来,政府做决定时就直接给他算成多少钱,给他补了六十多万。然后他就起诉这个补偿决定,认为这个决定侵犯了我的选择权,我要房,最后你给我钱。法院说这个确实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判决撤销了被诉的补偿决定。
问题四、程序违法,法院会判政府败诉。
在艾正云、沙德芳起诉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证据显示,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原告,法院认定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政府作出的《决定书》。
王振宇: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叶呈胜等三人的违法建筑被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政府拆除,法院认定,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休息时间)进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国家法官学院王雅琴:不能因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违法,执法者就可以以违法对违法。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除非情况紧急,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决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行行政执法,必然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关评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利实施强制拆除,除了人民法院外的其他任何主体实行的拆迁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暴力拆迁为何频发,原因很多,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但在我看来,关键还在于法制上存在着太大的漏洞,国家机器被不合理的利用,不管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北京在明主任律师杨在明说。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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