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改造措施项目
经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的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措施工程项目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是指经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的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措施工程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独立发挥效益的更新改造措施计划方案内所包括的全部工程项目。按其规模,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以3000万投资为界,划分为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两类。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同属固定资产再生产范畴。但是更新改造措施是以内涵为主,而不是搞“厂内外延”;其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否则应纳入基本建设渠道,按基本建设办法管理。要严格禁止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转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变向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对企业而言,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均应纳入统一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没有折旧基金或无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计划和统计上一般无此类项目。
概念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总投资不足5万元的,不单独作为一个更新改造措施项目。
内容
(1)为了挖掘国民经济各部门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2)为了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3)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4)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5)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给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
(6)对现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4 22:32
目录
概述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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