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是指经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的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措施工程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独立发挥效益的更新改造措施计划方案内所包括的全部工程项目。按其规模,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以3000万投资为界,划分为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两类。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同属固定资产再生产范畴。但是更新改造措施是以内涵为主,而不是搞“厂内外延”;其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否则应纳入基本建设渠道,按基本建设办法管理。要严格禁止应列入
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转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变向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对企业而言,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均应纳入统一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没有折旧基金或无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计划和统计上一般无此类项目。
(1)为了挖掘
国民经济各部门潜力,提高
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
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
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
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3)为了节约能源和
原材料,
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5)对
城市现有供热、供气、给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