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改变边远山区和牧区
收购农副土特产品的价格过低的状况,促进边远山区和牧区的生产发展,保障农牧民的生活,国家曾对这些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采取了最低保护价。1957年,国家明确规定对边远地区、山区、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穷困地区的粮食
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1958年,国家又规定对
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随着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将大部分农产品的
价格放开,实行
市场调节。但为了
防止少数重要农产品如国家定购以外的粮食、猪、蛋、菜等
收购价格过低,在一定时期仍规定最低保护价。
中国实行最低保护价,为的是使工农产品不合理的比价关系有所改善,缩小工农产品交换的“
剪刀差”,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