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诚意、守信用,是任何商业性
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先决条件。最大诚信是订立各种保险契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契约所需要当事人的诚信,远比其他一般契约为高。
简介
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遵循
最大诚信原则诱使合同成立,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
(1)告知(Representation)
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现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通常而言,即使保险人的一个对重要事实无心的错误告知(misrepresentation)也可以使保险公司拒绝履行保险条款。另外,保险公司在发现保险人有错误告知的时候,想要拒绝履行保险合约的话必须证明保险人的错误告知是出于欺骗性质的。这里涉及错误事实与诚实的错误观点之间的区别。举例说明,A想要投保,保险公司问他是否有得过癌症,A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癌症,觉得自己身体健康就说没有,但是这时A的回答只是A自己的观点。可是后来,保险公司发现A其实得过癌症,但是此时法院可以判定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问A是否有被告知过得过癌症,这时A的回答就是一个事实,可以作为法院辩护的依据。
(2)保证(Warranty)。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既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保证按照形式划分分为名示保证(Express warranties)以及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ies)。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保证按照性质划分分为承诺性保证(Promissory warranties)以及保证性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ies)。承诺性保证是指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保证某种情况、事实或环境一直得以保持。保证性保证是指保险人保证在保险合约生效的时候某种情况、事实或者环境存在。举例说明,保险人保证一艘船在有护卫的情况下离岗(保证性保证)以及,保险人承诺一艘船在一直在有护卫的情况下航行(保证性保证)。
(3)隐瞒(concealment)
隐瞒是指保险人在有义务陈述的时候保持沉默。隐瞒的法律效果与对重大事件的错误告知(misrepresentation)。因为保险合约实行最大诚信原则,因此保险人不但要如实汇报限公司的问题,还要主动交代重要事实,即使对重大事实的交代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而,隐瞒行为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保险人是否知道什么事实是重要事实。但是隐瞒行为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保险人隐瞒的事实是令他/她很尴尬的事实,那么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这个隐瞒行为而不履行合约。
(4)错误(Mistake)
错误出现在文本合约中,包括数字的错误,错别字,条款的错误。在保险合约已经签订以后,当(1)错误被证实为双方共同的错误或者(2)错误是其中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错误,且在合约签订时没有意识到,仍然可以修改这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