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实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将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全部情况向对方做充分披露,不得隐瞒和欺骗,二是当事人各方面应善意地、全面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规则简介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将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全部情况向对方做充分披露,不得隐瞒和欺骗,以便当事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签约以及签约的条件;二是当事人各方面应善意地、全面的履行各自的义务,方可享有既定的权益。否则,受害方有解约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行
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行,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中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
1。告知
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英国《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对告知的定义为:“主动承担日的一种义务,即不论问及与否,自动的对投保危险至关重要的所有情况做正确的、充分的披露。”什么是重要情况事项呢?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8条说:“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事项,被认为是重要事项。”
在保险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告知的方式: a.无限告知 b.询问回答。即有恨告知。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主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两种。
a.明示保证:是以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事项。
b.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地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反映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