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机构
民事行政检察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机构之一。
历史沿革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研究小组;
1988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的通知》,决定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
1990年9月,“两高”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四川河南等六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试点工作。
行政诉讼法(1990年)和民事诉讼法(1991年)施行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国逐步开展起来。对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来说,承担着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案件涉及民商事、行政等诸多领域,而且各自有其规律与要求。
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业务的工作细则、规定。
内设机构
部门设置办公室、案件指导处、民事检察一处、民事检察二处、民事检察三处、行政检察处、执行检察处。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30 19:35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