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
两高”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
四川、
河南等六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试点工作。
行政诉讼法(1990年)和民事诉讼法(1991年)施行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国逐步开展起来。对于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来说,承担着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案件涉及民商事、行政等诸多领域,而且各自有其规律与要求。
对各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