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裁判官法是古罗马国家由最高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发布的命令即告示所构成的法律。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约形成于共和国后期。最高裁判官始设于公元前366年,为国家的最高司法长官,专门审理罗马市民间有关财产的诉讼案件。公元前242年,为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增设外事最高裁判官审理此类案件。本来裁判官并无立法权,由于他们处于领导司法的地位,并享有发布告示的特权,能把所提出的司法原则和方针付诸实践,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最高裁判官法:罗马最高裁判官法是一种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实践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弥补,对当事人权益进行合理救济的衡平法。随着实践的发展,前任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往往为后任裁判官因袭借鉴,经过国家认可而发生普遍的约束力,从而形成最高裁判官法。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不注重于形式,体现了所谓“公平合理”原则,对罗马私法的发展具有巨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