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性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犯罪成立要件之一。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进行的责难。“无责任即无刑罚”,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责任,意味着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观责任是指只在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谴责。个人责任是指只对行为人的个人行为进行谴责,不属于行为人本身行为的他人犯罪,则不能谴责行为人。
有责性,是指能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包括以下要素:a.责任能力。即成为谴责可能性前提的资格,凡是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就认为具有责任能力。b.故意责任。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是指在认识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具有违法性认识以及产生这种意识的可能性。c.过失责任。作为责任要素的过失是指违反主观注意义务而具有谴责可能性。d.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件是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共识)。
当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但主观上不存在责任的时候,仍不成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责任,是犯罪成立的必不缺少的三大要件之一,也是对行为人适用刑罚的前提。在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刑法学中,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期待可能性等,主要是放在有责性中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