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统计是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以及科学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基础性
工作,制定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是成功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的必要条件。
从成功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的国家或地区看,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美国国会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TradeinServicesSurvey),授权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为美国服务贸易的首要统计机构和首要发布机构,并授权BEA进行各行业服务交易的强制性调查以及国际直接投资的强制性调查,从而保障了美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香港则根据《普查及统计条例》(第316章)及其附属法例搜集服务贸易统计数据,这是香港服务贸易统计领域最重要的立法。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缺乏服务贸易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地区)。“十一五”规划明确了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目标,对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也提出了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遵循国际标准,并结合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和特点,联合制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于2007年11月联合发布(商服贸发[2007]464号),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按照国际规范与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设定了中国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和内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采纳了联合国等六大国际组织共同编著的《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所建议的服务贸易统计基本框架。
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建议的基本原则,国际服务贸易统计遵循《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确定以四种供应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作为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具体操作上,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即国际收支项下的服务贸易)和通过外国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贸易(即FATS)两条主线进行服务贸易统计。而对于自然人移动统计,因其范围难于界定以及可行的统计指标有限,仅作为服务贸易统计的次要组成部分。2010年,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地区)定期向国际组织报告国际收支项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并有包括中国在内的26个国家(地区)开展了FATS统计。从世界各国(地区)的情况看,除美国的服务贸易统计较为成熟之外,其他多数国家均处于探索之中。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符合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方向。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规定,中国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包括中国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和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两部分,覆盖《服务贸易总协定》建议的四种供应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项下的服务贸易。同时,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细化了服务贸易的国别(地区)和省市分类,提供了交易性质、国别(地区)、省市等多维分组的国际收支项下服务贸易和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框架,从而满足了国际谈判与中国各级政府管理和决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