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
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
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
简介
朝审制度开始于天顺二年(公元1458年)——明英宗时期,他认为人命至关重要,一旦处死就无法复生,后果难以挽回。所以英宗规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后,对于将要处决的死刑案犯进行重新复审,参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还有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进行会审。
注意:朝审并不是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朝审的地点在承天门外,将囚犯提至现场面审,同时原审官员要带原案卷在旁听审。如果犯人临时翻供就要发回重审,结果张榜公示然后报请皇帝裁决。
一般朝审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经遵照“决不待时”(即不等到秋冬季节就执行死刑)的原则在平时被处决了。因此,在秋后处决的死罪犯都是一般的杀人犯、严重的盗窃犯。
朝审到了清朝发展为两种:秋审和朝审,分别审理各省上报和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朝审与秋审
秋审始于清顺治十年,来源于明代的朝审及奏决单制度。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早一些。(注:因两者都在秋天举行,故明代有时也称朝审为秋审,与清代秋审不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7-1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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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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