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朝阳区文联),是朝阳区区委领导下,由
朝阳区各文艺协会和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成立于2004年9月16日。
简介
朝阳区文联组织文艺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深入社会活动,积极开展与兄弟区县文联、各局文联和产业文联,全国各地、市级文联的协作与交流,努力加强同国外的文艺交流。
朝阳区文联现有7个协会:即朝阳区书法家协会、朝阳区美术家协会、朝阳区舞蹈家协会、朝阳区文学创作协会、朝阳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朝阳区摄影家协会、朝阳区音乐家协会。
协会创建以来在书法、美术、舞蹈、文学创作、民间文艺、摄影、音乐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文联章程
北京市朝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朝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朝阳区文联)是朝阳区各文艺协会和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朝阳区委区政府联系市、区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朝阳区文联在朝阳区委领导下,在北京市文联指导下,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区文艺界广大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文学艺术活动,推动群众业余文化活动,繁荣朝阳区文学艺术,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朝阳区文联团结全区文艺界和文艺工作者学习、贯彻和执行党的文艺方针,组织文艺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深入社会生活,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表彰、奖励各类优秀艺术作品,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朝阳区的文艺队伍,促进地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朝阳区文联对全区各文艺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承办各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工作事宜;协调各团体会员需要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朝阳区文联与区委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朝阳区文联积极开展与兄弟区县文联、各局文联和产业文联,全国各地、市级文联的协作与交流,不断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第六条 朝阳区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在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朝阳区文联将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朝阳区各文艺协会和文艺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朝阳区文联,经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朝阳区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文联代表大会。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朝阳区文联特邀产生,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朝阳区文联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聘请顾问、名誉主席、名誉理事;选举文联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1至2次,由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在主席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成立由各文艺协会秘书长参加的文联秘书长联席会,由朝阳区文联秘书长负责召集,研究和协调协会工作,组织文艺活动;重大问题经秘书长联席会确定后报文联主席或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朝阳区文联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捐赠、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朝阳区文联章程经朝阳区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修改权属于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朝阳区文联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