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B的具体规定尚未正式公布。待正式引入IB制度后,投资者将可以更加方便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享受周到的服务,IB也可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并取得稳定收入,期货公司则可以实现
低成本扩张。
投资介绍
IB是英文Introducing Broker的缩写,指
介绍经纪商。
作为股指期货介绍经纪商的证券公司,可以将投资者介绍给
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期货知识的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协助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设施方面的便利,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等,期货公司向IB支付佣金。但IB不得接受投资者的保证金,不得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投资者仍然需要通过期货公司来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
2.业务流程
日前,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期货公司完成
IB业务。从这个角度看,证券公司控制的期货公司实质上就是证券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只是为了隔离风险的需要,采取了“职能部门法人化”的办法。据此精神,笔者认为,IB业务流程的重点是如何防范风险,而只有结合期货行业业务的特点,设计出IB期货业务的流程,才能保证业务合规、有序地进行。
业务范围
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提供的业务范围以及应遵循的要求。其中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承担的具体工作,包括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在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在提供中间介绍服务中的禁止事项,包括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等,特别对于风险控制环节,在第二十三条中特别规定“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以上条款的规定,是IB业务流程设计的基础,也是衡量业务流程是否合规的尺 度。
业务流程中重点注意问题
开户流程
在整个IB业务流程中,开户环节是所有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但在管理暂行办法业务规则内,也只是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明确IB应承担责任,其他诸如资金划转、风险控制等环节,IB都处于协助的地位,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划分。基于此,与期货公司建立介绍商关系的证券公司的开户流程中就需要对客户身份及资料的验证、审核环节予以特别关注。
证券公司在办理投资者开户流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是:
■负责投资者开户的业务人员应具备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必须双岗专人经办。
■应按规定要求审查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券营业部经办人要严格审核各项证件、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个人身份证的有效期、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年检章等等),对有疑问的证件应进行必要鉴定,严格审核客户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权限范围等等。
■签署合同前,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
■投资者交易前应确保已完成各项开户手续,包括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登记期货结算账户等。
■不得代投资者收受、保管或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代客操作或代客户保管存折、印鉴等,不作获利保证。
■必须通过期货公司为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严禁混码交易。
资金流程
按照现行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和监管的要求,客户的资金存取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
保证金账户之间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出入金。期货公司不接收客户以现金或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入金。
出于期货交易中风险防范的需要,特别是追加保证金的即时性的要求,保证客户资金流转通道的畅通是整个IB业务环节资金流程的重中之重。
当前,由于国内期货公司经营网点与IB营业部分布的高度不对称性,期货公司传统的出入金手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IB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必须开通全国性的
银期转账业务,才能满足IB业务网点分布广泛的特点,才能满足资金快速、及时划拨的要求。
在资金流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要点有:
■通过IB开户的客户缴纳的保证金,需存放于以期货公司名义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户。
■客户只能通过在指定结算银行以同行转账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客户资金到账管理必须及时有效,以期货公司
保证金账户到账确认为客户资金到账。
■客户采用
银期转账方式的,需要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指定结算账户应与客户开户名完全一致。
■通过IB开户的客户申请出金时,应填写《出金申请表》。期货公司审核确认提款人签字是否与开户文件中资金调拨人印鉴相符以及该客户资金是否充足。满足条件的,客户资金由期货公司的客户保证金专户拨转至投资者指定的
银行结算账户。
■客户出金必须划往与客户名称相符的已指定结算账户。
风险控制
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这也就表明了在风险控制环节,期货公司承担主体责任,直接负责客户的风险控制。IB业务部门主要协助期货公司办理对客户的通知、沟通等辅助性工作。
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的责任主要包括:
■执行盘后风险管理。对于结算后客户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的,期货公司在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的同时应立即通知IB业务部门,其中保证金比例依期货公司通知为准。
■执行盘中风险管理。交易期间随时追踪客户的账户权益状况,对风险度达到警戒水平的客户,及时通知客户及IB业务部门。
■及时核查保证金追加纪录,检查客户是否于规定时间内追加足额保证金,若有未按时间及金额追加者,期货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及IB业务部门。
在风险控制环节中,IB的责任包括:
■主动查询。IB业务人员应随时通过“IB监控系统”监控所属客户保证金及风险状况。
■通知客户。当发现所属客户保证金不足时,IB风控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应追加保证金金额及追加期限。
风险控制环节IB需要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
■协助期货公司要求所属客户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
■协助期货公司对被执行强平的客户进行安抚工作。
■协助期货公司对穿仓客户资金的追索。
■督促所属客户察看每日结算单,协助有异议的客户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并协助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结果进行解释。
资格审核
业内权威人士2010年1月10日透露,证券公司开展
股指期货中间介绍(IB)业务资格或将重新审核,申请单位将由原先“券商总部”,改为“总部获批的基础上,再由下属各个营业部单独报批”。日前,监管机构已经向证券公司和
期货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讨论稿),此举意在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
据介绍,对于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
股指期货IB业务,监管部门要求在券商总部通过的基础上,营业部仍需单独上报,成熟一家开业认证一家。对于前期曾进行过开业检查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各证监局应根据新要求重新履行程序后,重新进行开业认证。
券商及其营业部从事IB业务必须具备合格专职业务人员,不具备资质人员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应停止IB业务。合格专职IB业务人员必须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并且不能从事IB以外的业务。为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券商总部必须配备5名以上的专人主管,营业部至少两名,并应建立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档案,报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要求,将加强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介绍业务自律管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合规部分进行联合自查,联合自查结果要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并书面提出认证申请。期货公司、证券公司IB信息技术安全应作为联合颁发、规划、自查的重要内容,证券公司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评估,根据系统承受力决定IB业务开展规模。中间介绍业务纳入证监会日常监管体系,将作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评分评级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