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及木制品通过买卖形式,从林业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经济活动。木材是各类木材商品的总称,主要包括木材(含原木、小规格材和薪材)、木片、锯材、人造板等,并可按树种、品质、形状、规格等的差异进一步分类。某些国家(如日本)还把未经采伐的立木和竹材也列入木材流通范围。
各类木材商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其中,如商品原木由于品质形状多样,规格难以统一以及重量大等原因,运输困难,贸易的地域范围也受到限制。合理的木材流通可以使木材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花费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加快林业企业和林业生产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资金周转速度,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采伐和合理制材,并在贮运过程中保持木材的优良性状,提高木材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中国的木材流通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木材流通体制的变化经历了以下阶段:
①自由购销阶段(1949~1952)。木材流通主要通过市场交易。参加流通的既有国营林业企业、贸易部门和需材部门,也有合作社和个体木商。由于木材多家经营,管理混乱,使国家无法控制森林资源的消长。
②统购统销阶段(1953~1980)。由国家木材经营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木材的收购、分配、订货和调运,并统一制定木材价格,统一管理全国木材市场。在南方集体林区,1953~1956年间实行由国家有计划地收购木材,供应国家和市场需要,控制木商投机倒把。在缺林少材地区,则允许木材自由流通。木材的生产和流通业务,最初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1960年8月起,国有林区的木材流通业务改由物资部门管理,南方集体林区仍由林业部门管理;1971年4月起木材的分配计划和调运业务归林业部门管理;1977年起,木材调运和销售业务又划归物资部门。
③逐步开放阶段(1980年后)。国家逐步取消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统购任务,1985年起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全面开放木、竹材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将自产的木、竹材在市场上销售,允许国营林场(中国)利用抚育间伐材开展林、工、商综合经营。农民或集体所有的中、幼龄林和成熟林、过熟林可以有偿自由转让;国营林业企业可以利用国家不分配的小材、小料和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发展木材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产品自由销售。
80年代以来,在国家计划指导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各地林业企业通过补偿贸易、联合经营、委托代销、按需加工、定点供应、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加强了与需材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还通过举办全国范围和地区性的林产品交流会等形式,促进了木材流通。
中国的木材市场
木材市场的形式和地点与木材生产、消费条件紧密相关,主要受森林资源分布、木材自然流向以及木材产地向消费地转运的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现阶段的木材市场类型包括以下3类:
①产地木材市场。属初级市场。主要任务是将林农分散生产的木材集中起来,按照木材自然流向将木材运转到木材集散中心市场,再中转分拨给广大销区。由当地林业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②木材集散地中心市场。是连接产地木材市场和销地木材市场的纽带,一般位处交通枢纽,便于木材自然流向的合理组织运输,又是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的重要基地。
③木材销地市场。是木材流通的最终环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木材销售。现阶段对统一的木材市场实行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管理原则。
世界木材贸易
世界森林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十分悬殊,无论是缺林国还是多林国都需发展木材贸易,互通有无。从世界木材进出口贸易看,最重要的贸易流量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以及从加拿大向美国的出口流量;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流量是从远东向日本与东南亚国家以及非洲向欧洲出口原木,从远东国家向美国、欧洲出口锯材和胶合板。近年的一个显著趋势是原木从苏联和北美流向日本,而远东的原木出口则趋减少。中国从美国、加拿大、苏联等国进口木材(包括原木、人造板、纸浆等)以缓和国内木材供求矛盾的趋势。预计今后仍将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