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尾淘汰制
管理领域术语
一个团体如果没有激励机制,这个团体很可能是低效、没有活力的团体,末尾淘汰制是激励机制的一种,这种制度在外国的文官制度中也存在,但这就不能说只要末尾淘汰制就是很好的激励机制,如果末尾淘汰制走了样变了味后,它并不是可取的机制,而不是说,只要是激励机制并且是普遍承认的末尾淘汰制,就合法合理,就理由十足。
简介
末尾淘汰制在我们的社会中到底怎么样进行,这是我们勘察这种机制的可行性起码条件。作为“末尾淘汰制”,当然要淘汰的在单位名次排序中末尾的人员,这样可以对工作成绩不佳的人一个警告,促使每个人认真工作。我们的问题是如何有个公正的名次排序,这是关键,可我们相当单位的考评的工作无实质公正可言,这促使整个末尾淘汰制走样。
一般单位对于考评是采取了民主考评和领导考评结合的办法。首先说民主考评的误区,对于民主考评不能不说它有相对客观的一方面,但不是一民主就灵,这里有对民主的迷信。对民主的迷信从何而来,就是对民主认识的浅薄,第一个浅薄观念是认为民主代表公正,其实民主只代表民意,而民意不一定正确。多数人决定问题可能由于多数人的认识水平并不高,或者多数人的偏见,对本来正确的事可以进行抹杀,形成多数人的温和暴力。所以,一个民主的测评并不代表公正的测评,只代表民众的观点。第二个浅薄观念认为民主可以包办一切,其实,对于学术独立和学术的自由并不是通过学术民主来通过的,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两个机制,尤其,对于民主的合法权益不是通过民主来决定,它是由法律来决定有法律系统来保证的,在制度改革中有些人可以被单位解雇,但不应该任何人只要能找个民主借口就解雇,这样就根本无法保证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的稳定。如果,有领导操纵民主测评,这样可以利用民主测评来打击异己,压制群众监督大开方便之门。第三个浅薄的观念认为,只要一民主就合法,其实法律是法律,民主是民主,两者并无必然的联系,如一个领导集体利用民主的方式侵吞国家财产就根本无合法可言,对于末尾淘汰制中的民主测评,不因为民主了就合法了,一个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队伍如何实行末尾淘汰制,规则必须由国家法律来规定,一个国家重要的人事制度,其必须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主测评敷衍,这是依法执政的起码要求。以上的对民主的浅薄认识,可能形成民主欺骗,对民众以民主借口搪塞,以民主的名义进行压制异议。其次,这里说领导测评,在我们的现实中的测评设计中,领导测评往往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更要慎重领导测评,这样才能保证测评的公正,如何能保证领导测评的公正,这我们觉的很难。所以说领导不能作为测评的主要方面,而领导只能作为一个发表意见者。领导——民众是一对平衡机制,我们不能打破这种平衡来破坏民众监督。
公正的测评
首先,从法律上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测评程序,让我们的测评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样从法律上保证测评的公正,其次,公务员测评必须有中立的专门的考核机构来完成,事业单位的测评由中立的专家系统来完成测评,这才能起码保证测评的公正,这才是末尾淘汰制正确实行前提条件。
所以说,制定任何制度要认真学习先进文化,唯物唯实唯科学的思考,关计民生的事不能想当然一蹴而就,末尾淘汰制也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1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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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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