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忽赤
札鲁忽赤
札鲁忽赤,蒙古和元朝的官名。又作札鲁火赤、札鲁花赤,汉译断事官。蒙古建国之初,司法行政事务简单,只设札鲁忽赤总领其事,以分封领民和刑罚为主要职责。他是当时国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长官。
背景简介
蒙古建国之初, 司法行政事务简单, 只设札鲁忽赤总领其事, 以分封领民和刑罚为主要职掌。他是当时国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长官。随着蒙古向外扩张, 版图扩大, 各诸王投下都设札鲁忽赤。成吉思汗曾命失吉忽秃忽为也可札鲁忽赤(大断事官),主持分封千户。
人元以后, 札鲁忽赤从总揽各种政务的官员变为司法长官。元朝立大宗正府, 以诸王主持府事, 设从一品高秩的札鲁忽赤, 审理四怯薛、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犯罪案件和婚姻、驱良等户籍争讼, 也审理汉人、南人的重大刑事罪犯, 按检诸路刑狱。有时, 边远征伐也派札鲁忽赤领军。仿照札鲁忽赤制度, 中书省设三品断事官, 从皇室、诸王验马投下的怯薛等官选用人员, 掌刑政, 并常派出理算钱谷。枢密院也设三品断事官数员, 掌管和处理军府狱讼。宣政院、太禧宗湮院等官衙也曾置断事官, 后多罢。
扎鲁忽赤也会作为临时派遣官,到地方上断事执法,基本上行使以下两类职能:
一种情况, 元朝断事官职责为掌刑政之属, 审断案件, 继承自大蒙古国札鲁忽赤的司法职能, 有时奉命到国内各地审理, 或到高丽等地审理。
另一种情况,元朝断事官职责是分拣民户、理算钱谷,为朝廷办理具体事务, 有时出使臣属之地。
涵义
总结起来看,扎鲁忽赤的职能主要是断事问法,一般情况下,为元朝中央司法机构实际掌权者,负责具体审办案件。在中书省和枢密院等军政机构,也仿扎鲁忽赤制度设置断事官,将断事监察的功能引入。特殊情况下,扎鲁忽赤被派遣到地方临时行使司法职能,断案巡视或清理民户、理算钱谷,特别情况下还出使外地。
引申
那么, 作为断事官的扎鲁忽赤与达鲁花赤有何区别联系,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断事官是中央官吏品阶高,达鲁花赤是地方官吏品阶低(前者日常驻大宗政府,后者为地方监临官)。
二是,断事官是临时性的派遣,一般事情紧急或重要;而达鲁花赤是长期驻扎, 处理日常事务。所以, 针对一两个问题的处理,断事官职权要大于达鲁花赤,类似于钦差职能。
三是,虽然有区别,但有共同的目的,元朝把达鲁花赤制和断事官制结合起来,最终达到控制干涉地方从而加强皇帝中央集权的目的。
发展历史
蒙古建国之初,扎鲁忽赤总领司法,兼领民地分封等行政事务。
随着蒙古势力壮大,各诸侯王投下都开始设置扎鲁忽赤,这是其从中央特殊设置走向地方普适的肇始。
入元以后,扎鲁忽赤的职能逐渐单一,以司法断案为其本职,在大宗正府行使司法职能;作为司法监察的有益补充,扎鲁忽赤制度也被补充到中书省、枢密院等行政军事机构。特殊情况下,会作为中央政府的临时派遣官到地方行使司法、民政等职能。
元末随着蒙古人统治的崩坏而消失,明初已不存在。
忽必烈随着元末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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