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批奏折》是文书名。
即经过皇帝用朱墨批示过的奏折。清制,奏折经过朱批之后,有关衙门及具折之人,必须根据朱批内容遵照执行。故朱批内容凡涉及部院应行遵办者,必须发抄,不涉及部院者可不发抄。但无论发抄或不发抄,军机处均须将朱批奏折另录一份存档。然后,凡在京衙门之朱批原折,即由奏事处发还各衙门执行并于日后送军机处汇缴;凡各省各城之朱批奏折,则由军机处封交兵部捷报处,或由内奏事处封交具折人遣来之专差,退还具折人遵照执行,然后再缴回宫中。关于朱批奏折缴回之制,康熙后期即已有之,至雍正年间更严加明定,违者严处。详见“奏折”。
朱批奏折
文书名。即经过皇帝用朱墨批示过的奏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