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限额,是指中央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行政机构设置的总额。
机构限额,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上限数额。改革开放以来,为从宏观上控制政府机构的总体规模,中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和面积、财政收入、行政区划等实际情况,规定了机构设置的最高限额。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用法示例】“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2年9月11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