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尊亲属罪系指行为人将其
尊亲属杀害之
犯罪,这个犯罪本质上属于
杀人罪的一种,但
儒家文化圈内,因为儒家主张“亲亲、尊尊”之社会基本道德,现代的
刑事立法中仍加重杀害尊亲属行为人的罪责。
以中国台湾的《中华民国刑法》为例,第272条杀
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是列于第271条杀人罪之后,因此本罪之构成要件为“致人于死”。
“尊亲属”究竟属于犯罪的
构成要件或罪责要件,在刑法学界迭有争议。一般通说认为被害人系行为人之尊亲属仅为一身分关系,从而具备特定身分之人才会符合罪责加重之要件,举例言之,倘某甲与某乙共同杀害甲之父,则甲乙均构成一般杀人罪,但甲之身分关系造成罪责加重,而应论以杀害尊亲属罪,反之乙之罪责即不会加重,故尊卑亲属关系是罪责要件而非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