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理论由德国社会科学家
韦伯提出,他认为,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他将人类社会的统治形式分为超人(克里斯玛)型的统治、传统型的统治与法理型统治形式三种。韦伯认为这三种权威当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权威符合理性,是现代行政组织的基础。
建立在某个英雄人物、某位如有神授天赋的人物的个人魅力基础之上。被统治者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们确信他们的统治者有着超凡的能力,从而成为其追随者和信徒。而统治者也必须通过不断地证明其超凡能力的存在而维持其合法统治。典型的
魅力型统治在先知、
圣徒和宗教领袖所建立的组织中可以看到。
传统型统治建立在人们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上。被统治者之所以服从统治是因为这种关系已经存在于神圣的传统之中,统治者凭借传统的力量实施合法统治,同时也受到传统的约束。其最典型的形式是
家长制、
世袭制和
封建制。
法理型统治建立在正式制订的规则和法令的正当性基础之上。和前两种类型不同,被统治者不再是服从于统治者个人,而是服从于法规,他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相信法律和规章制度是正当的和合理的。法理型统治的典型形式就是
官僚制(又名
科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