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类型
德国M.韦伯用语
权威类型是德国M.韦伯用语。指存在于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认为权威系统由些具有权威并发布命令的人和另一些有责任服从的人构成。家庭、宗教、商业、国家都可能成为权威系统。权威可由暴力维持,但也须有定的合法性。权威可以分为传统型、感召型和法理型,它们分别以传统行动、感情行动、理性行动为动力。
分类
传统型权威以常规和传统的合理性取得人们的服从,如君权神授下的皇帝,他们依赖于宗族组织或封建系统,任人唯亲,个人效忠,这种统治形式没有合理的上下级关系,没有科层制与奖励制度。感召型权威是由领袖人物感人的超凡魅力、神授的能力产生的权威,这种领袖人物不承认任何规则、习惯与传统,而是作为一个教主或一个革命者出现,耶稣可作为代表。法理型权威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实行的体制,它以法律和理性为权威,以法律规范对社会实行有计划、有预测的管理,它不依赖于领袖的品质或传统的信奉,而是依赖于不以个人感情为转移的法则。有权者颂布法令,也能让人遵守法令。认为这种权威第一次把人与权力分开,权力归于职位而非属于人。统治者按照法律而取得权力。韦伯肯定法理型权威,认为它是稳定的合理的统治形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9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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