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会计是指政府会计体系不是以现金收付作为会计确认的标准。而是以交易和事项是否实际发生为确认基础。在权责制基础下。未来的经济利益(资产)和未来经济利益的付出(负债)与款项是否实际收付无关。而只有当产品或服务实际发生时才真正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模式需要通过配比和实现原则的应用。采用摊销和递延等方法来评价成果和成本之间的因果关系。“收入在特定期间根据实现原则被确认。然后与结账期相关的支出相配比并反映了成本和收入的因果关系。”
权责发生制会计是面向过去的会计, 难以提供未来的会计信息。权责发生制只是对已发生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 是指
权利和责任已经发生,不是将要发生, 这些均排除了企业未来交易与事项的确认。而且, 与权责发生制相联系的历史成本原则也是面向过去的, 在难以用历史成本合理可靠加以计量的业务中, 权责发生制也难以确认, 这限制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范围。在会计信息使用者日益关注未来现金流动信息的情况下, 权责发生制会计将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会计信息的需求。如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由于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或义务, 而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 也无法确定其历史成本, 权责发生制会计对此无法进行确认, 并加以会计处理和报告。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权责发生制对某些会计确认程序不能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企业的交易或事项进入财务会计系统并得到反映,确认是一个前提条件, 但不是唯一的条件。作为会计要素, 只有与其相关的未来经济效益能够流入或流出企业, 并且该要素应该有可计量的属性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它才能进入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报告。权责发生制是与历史成本相辅相成的, 若一项交易或事项不能有效地用历史成本加以可靠地计量, 权责发生制会计也就无法对其确认。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在某些方面, 权责发生制无法有效地运用, 如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在理论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 而企业不可能每时每刻都确认增加的利息收入和发生的利息费用,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期末才予以确认。这说明权责发生制的运用是相对的。另外, 企业出于回避风险的考虑, 对于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费用也予以确认。如当前各国会计准则中普遍运用的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 当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 常常确认持有资产的跌价损失, 这种会计处理不符合
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是这样处理可以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 因此大部分国家会计准则都同意这种会计处理。由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能运用或不能有效运用, 使权责发生制作为财务会计的确认基础发生了动摇, 人们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发展趋势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