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委托
行政机关将权力的一部分委托于下级机关或其他公务员行使
权限委托是行政机关将权力的一部分委托于下级机关或其他公务员行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根据法律和法规所具有的权限,以该机关和诙公务员本人行使为原则,但出于某种原因可将权力委托。有两种形式:严格意义的权限委托和签名的委托。前者指上级机关把某一方面的权限委托下级机关行使,由下级机关决定;后者指行政领导保留原有的权限,只委托下级公务员代为签名。
委托存在的条件:(1)只有在法律或法规中有规定时才合法;(2)法律和法规没有禁止委托的规定;(3)委托喊行为必须公布,指出委托的范围和受委托的单位。权限委托和签名的委托的法律效果不同:权限的委托在其存在时间以内,行政长官对委托的事项不再具有权力,签名的委托则没有这种限制;权限的委托存在于机关之间,不受具体人员变动的影响,签名的委托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变动时,委托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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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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