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生,男,汉族,1955年12月生,山东诸城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上海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高级编辑,副总警监警衔。第二届韬奋新闻奖获奖者。曾任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
人物履历
1975年——1978年,就读于上海
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专业。
1978年,到中央电视台工作,从事电视新闻采编工作,曾任中央电视台新闻部时政组副组长、政文部副主任、新闻采访部副主任、主任、新闻中心主任、副台长。
在中央电视台工作期间,曾长期从事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的采访任务;参加六届人大、七届人大、八届人大、党的十二大、十四大、十五大、邓小平逝世、香港回归等一系列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工作。
2000年07月~2001年01月,担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2002年05月,担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2009年10月,担任公安部党委成员、副部长(正部级)。
2007年01月,荣获第二届韬奋新闻奖。
2010年08月,兼任国家亚运安保协调小组组长。
2011年02月,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至2013年12月)、公安部副部长(兼)、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至2014年02月)。
担任职务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3年12月2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双开处分
2014年6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原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东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
李东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东生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公安部党委原副书记、原副部长李东生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5年8月21日,公安部原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8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东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东生,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生利用其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10月14日,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部原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经审理后宣布择日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东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处被告人李东生有期徒刑15年,没收非法所得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