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修柏(1909——1968),字希夷,又名李可福、李可夫、李式一,家骧(见《传略》)之子,安徽省
祁门县南乡景石人。李修柏幼年就读于平里梅南小学,毕业后因家贫而辍学。民国19年(1930)考入安庆圣保罗中学,后因拒信基督教转入南京东方中学,隔年毕业。民国23年5月,赴江西浮梁程家山,参加工农红军,同时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祁浮区委秘书、赣北游击队第十一中队文书和司务长。是年秋,闽浙赣省委派出游击大队开赴皖南支援石太祁黟边区暴动,修柏任随军向导。部队抵柯村后,任苏区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委员和江边特委秘书。翌年春,李修柏在一次战斗中与部队失去联系,回祁蛰居。不久被捕,经叔父保释出狱后,在梅南乡中心小学任教。
民国26年冬,皖浙赣边区游击队在舍会山集中整训,修柏回到部队。翌年2月,经中共皖南特委审查,恢复党籍。是年夏,受组织派遣回祁开展革命活动,先后发展党员10多人,建立中共祁城支部,后扩建为祁城区委。他们团结大批爱国青年编刊物,出墙报,刷标语,演唱革命歌曲,在城乡开展抗日救亡宣传活动。后奉令离祁,先后任皖南特委组织员、泾县区委书记、县委宣传部长和组织部长、铜(陵)青(阳)南(陵)中心县委宣传部长兼总队政治处主任。民国30年元月,皖南事变发生,修柏随部突围,抵达江北根据地。民国34年,任皖南专员公署主任秘书。解放战争期间,先后在山东军区军官训练团、中共中央华东局民政部任科长。
民国38年4月30日屯溪解放后,修柏先后任屯溪市军管会秘书长、中共徽州地委宣传部副部长。建国后,历任皖南革命干校第四部主任、中国茶叶公司皖南分公司副经理、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秘书处处长、最高人民法院华南分院司法行政处处长、中央政法干校刑法教研室副主任和主任、湖北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和主任。1968年12月,在武汉逝世,终年59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