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李其凡。1936年生。 湖南平江人。
195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2年11月后,历任湖北省通城县十改复查工作员、县供销合作社业务组长、土产经理部副经理,生资经理部经理、县审干办公室组长、县黄袍公社党委书记,麦市区、水兴区、沙堆区区委副书记。沙堆区革命委员会主任。1969年11月任通城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成员。1971 年1月任中共蒲圻县委常委、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3年2月任中共咸宁地委副书记兼蒲圻县委第一书记县革命委员会主任。1975年 12 月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土产果品局负责人。1979年 12 月任中共咸宁地委副书记兼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982年7月任咸宁地委书记、咸宁军分区第一政委。1986 年5月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同时任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1986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为副省长级干部。1988年4月,在省第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93年3月在省第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又一次当选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时任院党组书记。当选为省第六、七届人大代表,第六、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湖北省委第四、五届委员。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98年1月在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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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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