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东,男,汉族,1960年10月生,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人物履历
2000年1月,任吉林市昌邑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1年5月,任吉林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2003年1月,任吉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05年9月,任吉林市政府秘书长;
2007年2月,任吉林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1年5月,任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6年1月,任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9月4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李向东涉嫌违纪违法,已自动投案,配合吉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开除党籍
2019年11月,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李向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向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及其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支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
李向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纪律意识淡漠,侥幸心理作祟,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特权思想较重,为官不廉,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底线意识缺失,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李向东能够自动投案,并深刻认识自身存在问题及其严重性,主动如实交代全部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真诚悔错认错,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向东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