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男,汉族,1960年3月生,江西德安人,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南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人物履历
1977年09月为江西省德安县插队知青
1978年10月在江西省邮电学校载波专业学习
1981年07月为江西省德安县邮电管理局机务员
1982年10月为江西省九江市邮电局政治处干事
1984年10月在江西省团校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6年07月任江西省九江市邮电局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
1992年05月任江西省九江市邮电局副局长
1994年11月任江西省抚州市邮电局局长
1996年12月任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5年8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年12月任江西省邮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1999年07月任江西省邮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1997年9月至1999年8月在南昌大学、法国普瓦提埃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5年07月任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6年11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2011年09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间: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兼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2年01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6年10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8年07月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2年2月1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2年9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李国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国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不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旅游、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任人唯亲、任人唯利,在邮政系统任职期间严重破坏选人用人风气;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靠邮政吃邮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李国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国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2年11月4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国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李国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3年2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李国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国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国华利用担任原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原江西省邮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国家邮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国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通报
2023年4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李国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款旅游问题”等十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一审开庭
2023年7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国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国华利用担任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江西省邮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国家邮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45万余元。李国华在担任江西省邮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邮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4996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李国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国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国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5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国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李国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李国华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国华利用担任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江西省邮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国家邮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45万余元,其中2159万余元未实际取得。李国华在担任江西省邮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邮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4996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李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李国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