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英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士英(1912年12月21日—2001年8月15日),原名时遇英,河南省内黄县(原濮阳县)人。1927年秋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9年10月转为中共党员,任中共清丰县委青年委员、共青团书记,领导团的工作。1930年秋,调任中央特科第三科组长。1932年5月,不幸被捕。1937年出狱后,在中共中央社会部工作。曾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解放战争时期,先后任华中局社会部副部长兼苏皖边区公安总局副局长、局长,昌潍特区警备司令,济南特别市军管会公安部部长,中共济南特别市委(市委)常委、社会部部长,济南特别市政府公安局局长,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山东分局社会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共江苏省委书记处书记、省委常委,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
人物生平
李士英,1912年12月21日生,河南省内黄县井店镇人。贫苦农民出身。1927年参加农民运动,同年秋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9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历任中共清丰县委青年委员、共青团县委书记。1930年春任中共直南特委巡视员,同年秋任中共中央北方局交通。年底被选派到上海中共中央特科培训,后留中央特科第三科工作,从事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人安全的工作。1932年5月为保障党中央机关安全,保障党中央与中央苏区间的运输线同叛徒斗争,曾被捕受折磨,仍坚持斗争。后经党组织营救,于1937年8月出狱。后到延安,进中央党校学习。1938年2月调中央敌区工作委员会,参加培训情报、保卫干部工作。在此期间曾被派到陕北公学政治部做保卫工作。1939年9月护送周恩来到苏联治病,后在苏联参加共产国际办的中国党校学习。1944年春回到延安,任中央社会部所属西北公学领导成员。1945年4月至6月作为华中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10月至1946年12月任中共中央华中局社会部副部长。1945年11月至1946年9月任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公安总局副局长,后任局长。1947年3月至1948年12月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社会部第二副部长,山东省政府公安总局局长(至1949年3月)。1948年6月至9月奉命组建山东昌潍保安司令部,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7月至9月任中共潍坊特别市委员会常委、社会部部长。9月济南解放后,同月至1949年6月任中共济南特别市委员会常务委员、公安局局长。1949年1月至9月任华东局社会部副部长。3月至6月任中共山东分局社会部部长。3月至9月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4月至9月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厅长。5月任中共上海市委委员、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委员、军管会公安部副部长。同年6月至1950年6月任上海市公安局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1949年6月至7月任中共济南市委社会部部长。9月任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社会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至1950年2月任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社会部副部长。1950年1月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委员、公安部部长,同年11月至1952年6月兼华东军区公安部队政治委员,1950年12月至1952年6月任党委第一书记。1950年2月任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社会部部长,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委员。11月兼任华东公安部队兼淞沪警备司令部政治委员。1951年11月至1954年8月任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委员、政法委员会主任、组织部部长。1952年3月至1953年5月任山东省公安厅厅长。1953年1月至1954年8月任山东省人民政府总党组副书记。1953年12月至1954年8月任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1954年8月至1955年6月任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山东省政府副主席、总党组副书记(至1955年3月)。1955年4月至1956年9月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1955年5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1956年11月至1962年9月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1961年9月至1967年1月任中共江苏省委书记处书记、常务副省长,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副书记(1961年11月起)。1966年5月后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蹲监狱达十年之久。1978年12月得到平反。同月至1983年9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务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并一度主持高检院日常工作。1979年7月作为中央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审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1983年退居二线,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咨询委员会主任,国家安全部特约顾问。第三、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八大代表。1978年12月至1982年9月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2001年8月15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29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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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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