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城,男,汉族,1956年4月生,辽宁海城人,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助理研究员。曾任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人物履历
1973.04―1975.09 黑龙江省双城县农丰公社保胜大队知青
1975.09―1978.07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学生
1978.07―1980.09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辅导员、教师
1980.09―1983.07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研究生
1983.07―1984.03 哈尔滨工业大学德育教研室教师
1984.03―1985.03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副科级调研员
1985.03―1987.09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1987.09―1988.04 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党组书记
1988.04―1992.11 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2.11―1995.1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12―1997.09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太平区委书记(其间:1996.09―1997.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09—1997.1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
1997.11―1998.1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副市长
1998.12―2000.08 四川省成都市副市长
2000.08―2001.01 四川省泸州市委书记
2001.01―2001.02 四川省成都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02―2003.06 四川省成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06―2003.08 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03.08―2005.02 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02―2011.09 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11.09―2011.11 四川省委副书记、成都市委书记
2011.11—2012.12 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六届、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2年12月06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2年12月1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双开处分
2014年4月2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李春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妻、女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弟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腐化堕落。
李春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春城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春城,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李春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甘正良宣布,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湖北咸宁中院公开宣判李春城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法院判定李春城受贿3979万余元,但李春城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等情节。李春城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