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龙(1922年10月~2007年8月8日),男,江苏省仪征市人,1943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194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人物生平
历任江苏省甘泉县区委干事、乡长、副区长、区长,华东野战军八师政治部保卫干事,22军65师195团保卫股长、师保卫科长,舟嵊要塞区政治部保卫处副处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保卫处长,岱山守备区副政委、区党委常委,定海守备区副政委、区党委常委。
1972年3月调地方工作,任中共浙江省委专案清查小组负责人,浙江省公安局负责人,省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党组书记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政协第六届浙江省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1994年1月离职休养。省长级医疗待遇。
主要贡献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他积极宣传抗日救国道理,领导农会、民兵等开展民主反霸、土改斗争、拥军支前。参军入伍后,先后参加了苏北、鲁南、泰安、济宁、洛阳、开封、济南、淮海、渡江等战役,多次荣立战功和被评为工作模范。新中国成立后,他驻守海岛,艰苦奋斗,为推进部队建设、海防建设作出了不懈努力。调任地方工作后,他领导浙江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清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浙江公安工作罪行,拨乱反正,并组织开展集中打击反革命与刑事犯罪活动,积极推广“枫桥经验”,使浙江省公安机关各项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他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组织纠正解放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并领导浙江全省公安机关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领导总结了绍兴县城关镇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秩序经验,制定推广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打击沿海走私和其他经济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在浙江省委政法委工作期间,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动浙江省各级政法机关恢复重建,组织纠正冤假错案和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积极开展法学研究工作。担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后,他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政协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促进浙江省政协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他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广泛团结各党派和各界人士,深入调研,建言献策,得到广泛好评。离休后,他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连续三届担任浙江省老年体协主席,为浙江省老年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多次为救灾帮困、扶贫助学等社会福利事业捐款捐物,长期结对资助贫困儿童上学,体现了一位老共产党员的高尚品格和情怀。
人物逝世
2007年8月8日22时55分,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享受省长级医疗待遇)李朝龙同志,因病医治无效,在浙江杭州逝世,享年86岁。
2007年8月14日上午,李朝龙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在杭州举行。
人物评价
在60多年的革命生涯中,李朝龙同志始终保持着一名共产党员的优秀品格,把毕生精力全部贡献给了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
李朝龙同志一生光明磊落、胸怀坦荡,克己奉公、坚持原则,对共产主义充满坚定信念,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充满坚定信心。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忠心耿耿。他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各重大历史关头都经受住严峻的考验。他廉洁自律、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
李朝龙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战斗的一生,是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的一生。(《浙江日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