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公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李本公,男,汉族,1946年2月生,河北昌黎人,中共党员,北京语言学院外语系毕业,大学学历。现任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人物简历
简历:
1983年5月—1992年6月 ,历任河北省张家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张家口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兼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兼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
1992年6月—1993年9月,民政部优抚司副司长。
1993年9月—1996年3月,民政部优抚司司长
1996年3月—2001年10月,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期间:参加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学习班)
2001年6月——2001年10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2001年10月—2002年1月,民政部党组成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2002年1月—2004年4月,民政部党组成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兼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主任
2004年4月,民政部党组成员、中国老龄协会会长
2004年5月,民政部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
2005年5月,中国老年学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2005年9月3日-7日,在新加坡召开的国际老龄联合会组织的第7届全球老龄大会及国际老龄联合会理事会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李本公当选为国际老龄联合会理事。
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民政部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
2008年9月,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
2010年10月,中国老年学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2013年3月29日,当选中华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现任: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中国老年学学会会长
相关报道
新华公益:2013年对于慈善会系统来说是变革的一年。在深圳公布的慈善会改革方案中,深圳将分别成立慈善公益联合会和慈善基金会,联合会类似于慈善公益组织的行业协会,基金会主要做筹款和救助;2013年年末,北京市慈善基金会成立,一度有“协会性质的慈善组织以后不再具有公募资格”的传言。这一系列的变革是否会影响未来中华慈善总会以及慈善会系统的发展方向?中华慈善总会会不会转型成为基金会?
李本公:被称为慈善会系统的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方慈善会,20年来不断发展。截至2013年6月,全国县以上慈善会已有1966家。尽管各为独立法人在各自辖地独立开展工作,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方慈善会之间,宗旨一样,目标一致,在实施重大项目上密切配合,并以团体会员的方式构成了全覆盖的合作网络,实质上已成为一个共同体。就名称来讲,多数叫慈善总会或慈善会,有些像北京、天津、陕西等叫慈善协会,而上海一开始就叫慈善基金会,虽名称不同但都是慈善会。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作为该条例执法主体的民政部鉴于慈善会历史形成的格局,明确各级慈善会暂时保留社团登记,但完全纳入公募基金会性质管理,包括财务、审计、年检、评估等等。目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慈善协会变更登记为公募基金会。
北京市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保留原北京市慈善协会的基础上再注册成立一个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分别从事公募和项目运作,这完全符合民政部的管理精神。深圳市原来的慈善会名为独立社会组织,而实际上并不独立,在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深圳市民政局交叉在一起,而改革后从市民政局剥离出来,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这符合社会组织建设的大方向,也为其他地方同样情况的慈善会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上述变化不会对已按照基金会进行管理的中华慈善总会以及慈善会系统的发展造成影响。
至于中华慈善总会本身,是否更名为基金会,曾经考虑过,而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慎重研究。主要是考虑到经过多年发展,中华慈善总会已经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形成知名品牌,且已形成全国范围的合作伙伴网络。这个优势,一方面有利于与国际大的公益组织和大企业的合作,引进境外慈善资源,另一方面有利于上下联动,将慈善项目在全国范围顺利实施并落实到受助对象身上,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不能轻易放弃。因此目前不考虑更名。
“慈善组织成老干部俱乐部”等言论不负责任
新华公益:当前,部分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密切,老干部任职慈善组织等现象颇受诟病,批评慈善组织成“老干部俱乐部”的声音不绝。您怎样看待这种批评?怎样才能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
李本公:慈善事业是党中央大力提倡、政府大力推动的事业。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密切是好事,因为可以借助政府的支持在本区域内弘扬慈善理念、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没听说过哪个国家和地区的慈善组织主张与政府对立或保持一定距离。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密切竟然被诟病,我感到不可思议。老干部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可以有多种选择,不少领导同志基于对基层群众困难状况的了解,把当地慈善会作为发挥余热的首选。他们在慈善会的不同岗位上,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多年积累的人脉资源不是去办自己的私事,而是去四处奔波劝募,用募来的善款修桥、铺路、建学校、救助困难群众,他们这种高风亮节受到当地广大群众的赞扬和党政机关的肯定。听到一些不负责任的议论,如“以权谋捐”、“慈善组织成老干部俱乐部”等,他们在感到伤心和忿懑的同时,仍坚守自己的理念并埋头办实事,这点非常值得我敬佩!他们以多年做领导工作的资历,退下后找一个休闲的所谓“老干部俱乐部”位置,选项很多,没必要到慈善会来。用阴暗的心理去看任何正面的事物,都会得出负面的结论。
唯有公开透明才能重塑公众对于慈善事业的信任
新华公益:近年来,由于受到一些负面事件影响,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遭遇了信任危机,您认为造成这种危机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重塑公众对于慈善事业的信任?
李本公:我认为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遭遇信任危机不是孤立的,是整个社会公信力下降的一个缩影,原因很复杂。仅就慈善公益组织而言,最主要的还是慈善公益组织自身行为是否规范、善款善物的使用和项目运作是否公开透明。只要做到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即使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一些失误,也会经得起来自任何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质疑。此外,不断完善规范慈善公益组织行为的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法规越完善越具体,慈善公益组织在具体运作中越有章可循,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组织的监督也越准确和理性,避免见仁见智、争论不休。例如民政部针对慈善公益组织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社会舆论的质疑,于2012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我数了数这两个规定中,“应当”和“不得”就有89处,这就为慈善公益组织运作明确了具体边线,弥补了管理规则的空档和缺失。中华慈善总会也据此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我相信,公信力的基础在自身而不在其他,只要出以公心、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总会得到社会的公正评价。
应避免公益慈善成为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筐
新华公益:两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慈善法定为立法项目,慈善法立法已有时间表。当前我国慈善事业还存在哪些方面急需法律规范?慈善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的慈善事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李本公: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由人大直接负责制定慈善法更有利于加快立法进程。中华慈善总会作为全国性慈善公益组织的代表,列席了法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的第一次会议,并根据会议精神向全国各省区市慈善会和各会员单位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以便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反映慈善会系统对未来慈善法的诉求。当前我国慈善事业需要法律规范的内容很多,但作为法律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事无巨细地加以解决,而只能就最主要的问题加以规范,尔后再依据法律修改和制定配套法规政策。
我个人认为,慈善法应当对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益慈善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便在公益慈善内容上有清晰的界定,避免使公益慈善成为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筐;应当对公益慈善的类型、方式有一个框架表述;对公益慈善的各方包括捐赠方、受赠方、公益慈善机构各自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有基本要求;应当规范媒体弘扬公益慈善精神、依法实施监督的工作;应当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等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肯定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会促使相关的法规、规章尽快完善,从而加快中国慈善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的形成。
重要记事
2004年4月25日,国务院下发《职务任免的通知》(国人字[2004]33号),任命李本公为中国老龄协会会长。
2004年5月22日, 全国老龄委下发《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通知》。决定由李本公同志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务。
2005年5月13—22日,中国老年学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李本公为中国老年学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2008年3月5日,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2008年9月21日,国务院任免通知国人字(2008)123号,决定免去李本公的中国老龄协会会长职务。
2008年9月24日,中华慈善总会第三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上,选举李本公为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
2008年9月27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通知》。决定免去李本公同志的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务。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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