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泽,广东移动广州分公司原总经理,1991年7月, 任深圳电信发展公司业务技术部 技术员。1997年8月-1999年8月 ,任
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运行维护室主任。2006年,获得“
广东省劳动模范”称号。2015年1月14日,李欣泽因受贿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2003年10月-2009年1月 任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市场经营部
总经理曾荣获2006年的广东省
劳动模范,同时也是2007年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具有甚佳的市场业绩,曾获亚太客户服务至尊金奖、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中国最佳营业厅奖、中国最佳服务创新奖等近二十项殊荣。
中国移动广州公司总经理李欣泽已经于2013年“五一”前夕被有关部门带走。“2013年4月27日晚上,有关部门从家里把李欣泽带走。”这是中国移动自从前董事长
张春江于2010年被“双规”之后,“出事”的第13个中国移动高管。据悉,在李欣泽被“双规”之前,还有两名广东移动与网络相关的高管被带走“协助调查”。
2015年1月14日,李欣泽因受贿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李欣泽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0万元,低价购买行贿人多套商铺,价值500多万元,共计800多万。此前,广东移动包括原总经理
徐龙在内的多名高管涉嫌贪腐被查。
2016年9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总经理李欣泽受贿人民币1055万余元、行贿人民币377万余元,李欣泽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欣泽在担任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移动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移动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340万元,低价购买商铺8个,差价款为715.616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1055.616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欣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欣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李欣泽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欣泽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犯罪后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欣泽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
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欣泽的赃款1055.616万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