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中,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安徽
庐江人,1990年10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曾任广东省珠海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88年09月——1990年08月,
安徽大学管理学系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1990年10月——1994年09月,安徽省巢湖市万达实业总公司总经理秘书;
1994年09月——1997年07月,
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政治学理论专业学习;
1997年07月——2002年09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研究处见习人员、主任科员,综合处主任科员;
2002年09月——2004年06月,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学习;
2004年06月——2004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知识产权委员会课题“发展中国家医药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与公共卫生需求”中国专题小组组长;
2004年11月——2006年01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研究中心咨询员;
2006年01月——2007年11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7年11月——2008年11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部长;
2008年11月——2013年04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13年04月——2016年04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6年04月——2017年03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7年03月——2017年05月,珠海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代市长;
2017年05月——2017年09月,珠海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9月2日,广东省珠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泽中涉嫌严重违纪,
接受组织审查。
提起公诉
2018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泽中(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泽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泽中,听取了委托的辩护人意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泽中在担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珠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双开
2018年11月,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珠海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李泽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泽中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公款报销个人费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收受礼金。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泽中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宗旨意识,私欲膨胀、腐化堕落,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广东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泽中开除党籍处分;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宣判
2020年6月24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珠海市原市长李泽中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李泽中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泽中利用担任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以及珠海市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00万余元(部分系未遂);2010年至2012年,李泽中在担任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伙同他人在境外项目收购中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李泽中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