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民,男,1951年生,历任广州市药材公司副科长、副经理、经理,广州市医药总公司副总经理、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
2000年至2004年,李益民利用担任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之便,在签订
商标许可协议、中药材原材料和药品购销、主管工程建设等事项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
广东一力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某等6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9万元、港币329万元、美元2.5万元。其中,李益民在代表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中,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
陈鸿道贿送的港币共计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