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
春秋时期
晋国理官,因为误听属下的话
错杀了人,想以死抵罪。
晋文公认为责任在他的属下,而不是他的罪过。但李离执法严格,伏剑自杀。
《
史记·
循吏列传》:李离者,
晋文公之理也⑤。过听杀人⑥,自拘当死⑦。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⑧,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
分利。今
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⑨,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⑩,失死则死(11)。公以臣能听微决疑(12),故使
为理。今
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
伏剑而死(13)。
⑤理:法官。⑥
过听杀人:听察
案情有过失而错杀人命。 ⑦当:判罪。 ⑧居官为长:担任的官职是长官。长:首长。⑨傅:附着,此指把罪责推到别人身上。 ⑩失刑则刑:错定刑罚就自己受刑。(11)失死则死:错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偿命。(12)
听微决疑:听察细微的隐情事理,决断疑难的案件。(13)
伏剑:用剑自杀。伏:受到惩罪的意思。
李离是
晋文公的
法官。他听察
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
死罪。文公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
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
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
推诿(wěi)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
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
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
晋文公的
赦令,
伏剑自刎而死。
李离或许是士离的误写,
春秋时期晋国的
理官几乎由士氏垄断,史载只有
先蔑是非士氏的。
晋文公时期
士会已经崭露头角,一直到
晋景公时期都还健在,则士离有可能是士会之父士缺及其他不得
考证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