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自刑
汉代司马迁所作文言文
李离因为误听案情而错杀了人,想以死抵罪。晋文公认为责任在他的属下,而不是他的罪过。但李离执法严格,拔剑自杀。
出处
选自 汉·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
《史记》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最初称为《太史公书》,或《太史公记》《太史记》。作者是西汉时期的司马迁。其规模巨大,体系完备,文字生动,叙事形象,对此后的纪传体史书影响很大,历朝正史皆采用这种题材撰写。
原文
李离者,晋文公①之理②也。过听杀人③,自拘当④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⑨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⑤,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⑩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⑥不受令⑦。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12]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11],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译文
李离,是晋文公的司法官。他误听案情而错杀了人,把自己关押起来并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也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也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错杀了人,却把罪附着到下级官吏身上,这是没有听说过的。”他推辞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也应判自己刑罚,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因为我能观察到不明显的细节和判决疑难案件,所以让我当法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错杀了人,罪责应当死。”于是他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注译
①晋文公:春秋时晋国国君。
②理:司法官。
③过听杀人:误听(案情)错杀了人,过:误。
④当:判决。
⑤居官为长:担任的官职是长官。 长:长官。
⑥辞:推辞,拒绝。
⑦不受令:不接受晋文公宽恕他的命令。
⑧自刎:自杀。刎,用刀砍脖子。
⑨下吏:下级官吏。
⑩傅:附加。
11.听微决疑:意为观察到不明显的细节及判决疑难案件。
12.寡人:君主自称。
启发
要勇于承担责任。作为司法官,李离因为听信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杀错了人,他认为“失死则死”,于是坚持自杀。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8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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