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河北玉田人,197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月参加工作,东北工学院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曾任民政部部长、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70.01——1974.05,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机械厂工人;
1974.05——1976.02,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团委干事;
1976.02——1977.01,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建材基地会战指挥部团委书记、政治处副主任;
1977.01——1977.12,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铁路管理段段长兼党支部书记;
1977.12——1979.05,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沙石矿党总支副书记、副矿长;
1979.05——1980.10,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团委副书记(其间:1980.03—1980.08,在辽宁省沈阳机电学院干部进修班学习);
1980.10——1982.09,辽宁省沈阳市钢化玻璃厂党总支书记(其间:1981.09—1982.01,在辽宁省委党校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2.09——1984.07,辽宁省沈阳市石棉制品厂党委副书记(其间:1983.03—1984.07,在辽宁省委党校培训班学习);
1984.07——1985.03,辽宁省沈阳市石棉水泥制品厂党委书记(其间:1980.09—1984.09,在
辽宁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函授大专班学习);
1985.03——1985.06,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1985.06——1990.01,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1985.08当选省青联副主席);
1990.01——1993.01,辽宁省
盘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其间:1989.04—1991.02,在辽宁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函授本科班学习;1989.03—1992.04,在东北工学院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3.01——1993.12,西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
1993.12——1995.08,西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兼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1995.08——1999.01,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兼区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9.01——2001.09,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秘书长兼区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1.09——2003.01,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03.01——2003.11,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书记;
2003.11——2005.12,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2005.12——2010.05,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
2010.05——2010.06,民政部党组书记、常务副部长;
2010.06——2016.10,民政部部长、党组书记;
2016.10——2016.11,民政部部长。
担任职务
中共十七大代表,在中共十七大上当选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立案审查
2017年1月9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证实,由于巡视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中央纪委正在对李立国进行审查,一旦把事实情况查清楚,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将会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作出处分,处理结束的时候会把相关消息对公众做公布。
撤职处分
2017年2月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民政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严重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李立国同志作为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窦玉沛同志作为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管党治党不力,严重失职失责,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李立国同志的违纪事实,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立国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立国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立国留党察看二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