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
李达球,男,汉族,1953年10月生,广西昭平人,197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副研究员。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总工会主席。
人物履历
1971.10-1974.09,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四和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枝柳铁路民兵连副指导员
1974.10-1975.10,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革委会副主任
1975.10-1985.07,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党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其间:1983.09—1985.07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培训班政治专业学习)
1985.07-1985.10,广西昭平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队队员
1985.10-1987.11,广西昭平县文竹乡党委书记
1987.11-1990.10,广西昭平县副县长
1990.10-1992.03,广西昭平县委常委、副县长、代县长
1992.03-1993.09,广西昭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3.09-1995.05,广西贺县县委书记
1995.05-1996.04,广西梧州地委委员、贺县县委书记
1996.04-1996.07,广西梧州地委副书记
1996.07-1999.12,广西河池地委副书记(其间:1995.08—1997.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03-1999.07 在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1999.12-2001.06,广西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其间:1998.09—2000.06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1.06-2003.05,广西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3.02-2003.04在国防大学国防动员进修班学习)
2003.05-2006.11,广西贺州市委书记
2006.11-2008.01,广西贺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6.03—2007.01 中央党校第22期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01-2009.1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09.11- 2013.07,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总工会主席。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九、十届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九、十、十一届人大代表,政协第十、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3年7月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区总工会主席李达球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3年9月4日,中共中央纪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区总工会原主席李达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李达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
李达球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达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总工会原主席李达球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7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已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4年8月28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达球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锦新、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企业发展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李某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达球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达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达球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李达球的亲属、数十名群众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14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2003-2013年,李达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减刑公示
2017年11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秦城监狱以李达球获得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获得减刑
2018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李达球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李达球,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大学文化,现在秦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秦城监狱提出对罪犯李达球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剑,秦城监狱监狱警察金峰、张浩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达球,证人王双全、宋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城监狱认为,罪犯李达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2016年连续二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秦城监狱根据李达球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达球减刑的建议。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罪犯李达球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且没收个人财产、继续追缴赃款判项尚未履行,建议对罪犯李达球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达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2016年连续二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收押登记表;(2)罪犯李达球的当庭陈述及所写认罪悔罪书;(3)秦城监狱出具的罪犯李达球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4)秦城监狱罪犯呈请减刑审批表;(5)证人王双全、宋晨光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罪犯李达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为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达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
人物荣誉
1995年6月,被中共中央组织部表彰授予“全国优秀县(市)委书记”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
李达球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新华网.2013-09-04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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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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