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民(1942年7月-2020年6月6日),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7月参加工作,湖北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文化程度。二级大法官。曾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人物履历
1964年9月至1968年7月,湖北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生;
1968年7月至1970年4月,湖北沉湖农场6092部队军训;
1970年4月至1976年3月,湖北安陆县公安局干部;
1976年3月至1981年3月,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秘书股股长;
1981年3月至1981年9月,
安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干部;
1981年9月至1984年1月,安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1984年1月至1987年8月,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86年12月明确为副厅级);
1987年8月至1993年8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厅级);
1993年8月至1996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厅级);
1996年2月至2008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9年5月退休。
担任职务
河南省第七届政协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第六次党代会代表。中共河南省委委员、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省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省九届人大代表、省民法协会顾问、河南省法官协会副会长。
人物贡献
李道民同志勤勉敬业,从事公安工作期间,一心扑在工作上,严于律己,尽职尽责。在安阳中院工作期间,大胆改革,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与同志们同甘共苦、齐心协力,新建办公楼和审判庭,使安阳中院整体面貌焕然一新。到省高院工作后,兢兢业业,顾全大局,勇于开拓,分管工作成绩显著。对涉及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安定团结的重大案件,全程参与,务使案件得到依法、合理解决。全面开展告诉申诉工作,俯下身子研究具体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注重调查研究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使刚起步的行政审判工作很快打开局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好评。
李道民同志任省高院院长期间,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狠抓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全省法院工作取得新进展。聚焦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犯罪,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监督,树立了法院队伍良好形象,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有事同班子成员商量,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重视队伍建设和廉政教育,注重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人用人公道正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和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主要著作
主编的主要著作有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审判实践与研究》、河南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审判实务》、《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及《错案责任追究实务与探索》等。
人物评价
李道民同志的一生,是为党和国家事业不懈奋斗的一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是光明磊落、无私奉献的一生,是为民主法治建设奋斗的一生,是为团结奋进、振兴河南作出积极贡献的一生。他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政治品格、顽强的革命意志、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厚的为民情怀,永远值得我们学习。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同心同德,砥砺奋进,为决胜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而不懈奋斗。
李道民同志理想信念坚定,是我党长期教育培养并经受了考验的优秀领导干部。他在40多年的革命和工作生涯中,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毕生追求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忠贞不渝,终身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乐观豁达、光明磊落、平易近人、廉洁奉公、生活简朴,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敬佩。(《
河南日报》评)
人物逝世
2020年6月6日4时4分,李道民同志因病医治无效在郑州逝世,享年78岁。
李道民同志逝世后,发唁电、送花圈表示哀悼并向家属慰问的有:省级领导同志王国生、尹弘、刘伟、贺荣等。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离退休的省军级以上领导同志;部分省辖市和部分省直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李道民同志原籍、曾工作过地方的同志及生前好友等。